当前位置:
首页
>民政动态>通知公告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组织开展市级社会服务机构业务活动规范化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01 17:38 来源: 市社会组织管理中心
【字体:  打印本页  

  近年来,我市社会服务机构发展迅速,服务范围不断拓宽,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在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养老、公益、社会工作等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但随着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数量的快速增长,一些社会服务机构特别是无业务主管的机构,在业务活动方面存在监管失位、活动失序、服务失信、发展失衡等问题,严重阻碍了社会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深化细化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全面掌握社会服务机构业务活动情况,综合运用日常监督管理成果,进一步提升市级社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水平,特组织开展市级社会服务机构业务活动规范化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既立足当前,又解决长远,持续健全完善综合监管工作体制机制,强化服务监管措施,提升综合监管水平,稳妥有序整治社会服务机构业务活动方面的不规范行为,为推动社会服务机构实现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行动时间从2024年4月至11月底。

  三、检查范围

  专项行动对象主要为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记的市级社会服务机构。

  四、主要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重点对市级社会服务机构下列违规行为进行检查:

  (一)业务活动审批报备方面

  1.不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2.业务范围、经营地址等发生变更,不及时办理登记证和章程变更。

  3.开展涉外活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不提前申报。

  (二)业务活动运营管理方面

  4.全年不开展业务活动。

  5.业务活动计划、重大业务活动、资金预算决算等未经理事会表决同意。

  6.无资质开展业务活动,包括授权委托过期后仍开展委托经营活动;假借其他机构名义承接并开展项目;超出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等。

  7.虚假及误导宣传,包括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宣传;夸大或伪造行政许可的范围和内容;服务的内容、价格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等。

  8.业务外包不规范,包括业务发包给不具备承接能力或资质的单位;不具体组织开展业务,大部分业务分包或外包给其他单位等。

  (三)业务活动配套支撑方面

  9.业务活动档案保存不规范或无档案记录。

  10.人员管理不合规,包括未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保险;志愿服务未及时在“志愿北京”录入;拖欠工资或违规收取工作人员费用。

  11.信息公开不到位,包括对接受和使用捐赠和资助的情况未进行公开;对承诺服务的所有内容未进行公开;未向举办者披露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

  12.未按合同或协议要求使用捐赠、资助等资金,业务活动收支未严格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入帐。

  五、方法和步骤

  (一)动员部署(2024年4月)。召开市级社会服务机构业务活动规范化检查专项行动部署会,印发《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市级社会服务机构规范业务活动的倡议书》(附件1)。社会服务机构应按照统一部署,对照倡议内容,规范业务活动、提升业务能力。

  (二)机构自查(2024年4月至6月)。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市级社会服务机构对照检查范围和重点,逐条逐项认真细致进行自查,并做好《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市级社会服务机构规范业务活动自查表》(附件2)的填报。市级社会服务机构应于6月底前完成自查整改,存在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方案或提出改进措施。

  (三)现场检查(2024年7月至9月)。根据实际情况,对市级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主要为十二个方面。采取调研座谈、查阅资料、个别访谈等方式,确保合同金额和财务收支对得上,服务内容和业务范围对得上,项目人员和工资保险对得上,业务活动和档案记录对得上。

  (四)整改约谈(2024年10月至11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社会服务机构要及时召开理事会专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对专项行动不重视、现场检查不配合、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将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约谈。11月底前,市级社会服务机构要通过建章立制、规范行为、履行承诺等方式完成整改,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整改报告。

  六、现场检查材料

  现场检查材料主要包括2019年以来的下列材料:

  1.印章和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2.章程原件。

  3.理事会会议纪要。

  4.上届理事会换届材料。

  5.申报、备案、变更、表彰、处罚等文件。

  6.项目合同、协议等。

  7.信息公开文件。

  8.劳动合同原件。

  9.志愿服务档案。

  10.年度审计报告。

  11.财务账簿。

  12.捐赠协议。

  13.上届理事会换届审计报告。

  14.其他需要说明的补充材料。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市级社会服务机构高度要重视专项行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将其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举措,切实以高度责任感和强烈紧迫感抓好专项行动。

  (二)抓好贯彻落实。各市级社会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是专项行动第一责任人,要围绕专项行动,组织专题研究,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民政局将结合年检等工作,加大对专项行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开展专项行动不力的市级社会服务机构将进行集中通报、曝光,对发挥作用好的正面典型进行宣传报道。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整改不到位、不服从指导监管等情形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开曝光、年检降档、评估降级等措施,从严从重加大处理处罚力度。

  附件:

  1.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市级社会服务机构规范业务活动的倡议书

  2. 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市级社会服务机构规范业务活动自查表


  联 系 人: 邓镇铭

  联系电话:55522038

  邮    箱:minfeiguanlichu@126.com


  北京市民政局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