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社会组织抽查审计工作的通知 | ||||||
| 
 | ||||||
|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社会组织抽查审计工作的通知 
 
 京民社发〔2018〕303号 
 
 各区民政局,各社会组织: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7〕32号),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现就加强和规范对全市社会组织的抽查审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抽查审计的目的意义 对社会组织的抽查审计是登记管理机关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形式,对社会组织进行抽查检查的重要方式;是登记管理机关提升管理刚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是推动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能,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和联合惩戒机制的重要途径。 二、抽查审计的重点对象和内容 (一)具有以下情形的社会组织应作为抽查审计的重点: 1.被投诉举报的社会组织; 2.未参加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社会组织; 3.符合参加社会组织评估条件但未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 4.经批准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 5.获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 6.以资金募集、管理、投资为主的慈善组织; 7.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 8.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认为应进行抽查审计的社会组织。 (二)抽查审计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的相关要求; 2.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允性; 3.内部控制系统、各项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4.资金收支、资产管理和投资管理情况; 5.评比表彰以及涉企收费活动情况; 6.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7.税收优惠资格、票据使用管理情况; 8.依法开展活动、项目运作、重大事项决策情况; 9.其他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职能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事项。 抽查审计的对象和内容可根据管理工作实际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求进行调整。如有必要,可以追溯既往。每年抽查审计的比例原则上市级不低于登记社会组织数量的5%,区级不低于登记社会组织数量的4%。 三、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任务 市、区登记管理机关分级负责本级登记社会组织抽查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包括: 1.确定被抽查审计社会组织名单、抽查审计时间,并以适当方式通知社会组织; 2.组织对社会组织进行现场抽查审计; 3.遴选有资质的审计机构; 4.将抽查审计情况告知被检查的社会组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5.对内部治理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等行为,下发整改通知,督促进行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处理。对应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6.依法对不按规定配合抽查审计的社会组织进行处理。将检查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7.市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区级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的抽查审计工作。 四、现场审计规范要求 (一)现场审计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相关工作证件、抽查审计通知书; (二)现场审计应当制作笔录,由审计人员和被审计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在场工作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三)现场审计结束后,第三方机构应及时形成审计报告。 五、社会组织接受检查要求 社会组织接到抽查审计通知后,应当配合抽查审计工作,接受询问,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抽查审计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六、抽查审计工作的管理及结果运用 (一)抽查审计不得向社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抽查审计的费用应纳入市、区财政预算管理,每年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预算申请。 (二)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抽查审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抽查审计结论、行政处罚及整改结果,由登记管理机关录入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系统。对应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形的,列入相应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四)抽查审计结果作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重要依据,可以提供给相关政府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评优评先等工作的参考要素。 
 
 北京市民政局 2018年8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