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民政动态>通知公告
关于向“北京好意慈善基金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9-15 14:28 来源: 执法处
【字体:  打印本页  

京民罚公告﹝2025﹞10号

北京好意慈善基金会:

  2025年5月13日,我局检查发现,你单位涉嫌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2023年度开展慈善活动的支出不符合法定标准、未依法报送2024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5月15日,我局依法立案调查。8月10日,我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京民执罚告〔2025〕78号)。期限届满,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你单位曾因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于2024年7月8日受到我局警告的行政处罚,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仍未于2024年12月31日前在慈善中国补充公开2022年度工作报告,发起人刘某某,管理人员宁某某等,主要捐赠人谢某等及关联交易情况,且截至目前未公开理事长李某某信息、2023和2024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存在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2.未依法报送2024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现本行政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对你单位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鉴于你单位曾因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于2024年7月8日受到我局警告的行政处罚后,经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参照《北京市慈善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公示期限目录》(C08133B020),作出责令停止活动三个月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单位今后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封存你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2.对你单位未依法报送2024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参照《北京市慈善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公示期限目录》(C08137B010),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单位依法于2026年3月31日前报送2025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行政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于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本行政机关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4号院2号楼

  邮政编码:101117

  联系人:李阳  陈靖靖   联系方式:010-65868811

  北京市民政局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