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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中关村梅花与牡丹文化创意基金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3-26 16:56 来源: 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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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罚公告﹝2025﹞5号

中关村梅花与牡丹文化创意基金会:

  2024年11月20日,我局检查发现,你单位涉嫌未依法报送2023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11月21日,我局依法立案调查。2025年1月3日,我局对你单位制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京民执罚告〔2025〕2号),并于2月22日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经查,你单位曾因未依法报送2022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于2024年1月8日受到我局警告的行政处罚(京民执罚〔2024〕2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我局于2024年2月10日公告送达上述处罚决定。现查明,你单位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仍未于2024年3月31日前报送2023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版)第十三条的规定。

  现本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版)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参照《北京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08137B020),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停止活动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单位依法于2025年3月31日前报送2024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封存你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行政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于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本行政机关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4号院2号楼

  邮政编码:101117

  联系人:李阳  陈靖靖   联系方式:010-65868811


  北京市民政局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