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北京安邦环境保护促进中心”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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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罚公告〔2025〕3号 北京安邦环境保护促进中心: 2024年10月8日,我局检查发现,你单位涉嫌存在不按照规定接受2023年年度检查的问题。10月10日,我局依法立案调查。经系统查询等,现查明你单位未按规定于2024年5月31日前报送2023年度工作报告,存在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北京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08019A010),本行政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行政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本行政机关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4号院2号楼 邮编:101117 联系人:张建波 郭三河 联系电话:010-65868811 北京市民政局 2025年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