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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北京安邦环境保护促进中心”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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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罚公告〔2025〕17 号 北京安邦环境保护促进中心: 2025年9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涉嫌存在不按照规定接受2024年度监督检查的行为。2025年9月18日,我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系统查询等,现查明你单位曾因不按照规定接受2023年度监督检查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后,仍不按照规定于2025年5月31日之前报送2024年度工作报告,存在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并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印章。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行政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于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本行政机关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4号院2号楼 邮编:101117 联系电话:010-65868811 联系人:何光明、郭三河 北京市民政局 2025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