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北京东方研修学院”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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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罚公告〔2025〕13号 北京东方研修学院: 2025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涉嫌不按照规定接受2023年度监督检查。5月23日,我局依法立案调查。8月6日,我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京民先公告〔2025〕8号)。期限届满,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经系统查询等,查明你单位曾因不按照规定接受2021年度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于2022年12月23日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现查明,你单位仍不按照规定接受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监督检查,存在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情节严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北京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08019A030),本行政机关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行政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本行政机关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4号院2号楼 邮编:101117 联系人:张建波 郭三河 联系电话:010-65868811 北京市民政局 2025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