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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08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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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社发〔2020〕60号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各市级社会服务机构,各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129号)、《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民社管函〔2019〕5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社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水平,促进社会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特组织开展市级社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社会服务机构发展迅速,服务范围不断拓宽,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在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养老、公益、社会工作等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但随着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数量的快速增长,一些社会服务机构出现了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管,重大事项不报告,信息公开不规范、法人治理不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等问题。这些不规范和违法违规行为,严重阻碍了社会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影响了社会服务机构的公信力,也直接关系到广大服务对象的切身利益。开展此次专项检查,是为了不断增强社会服务机构的规范化水平,促进社会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在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各社会服务机构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二、时间和对象

本次专项检查时间从2020年5月下旬至12月底,检查对象是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

三、检查内容

本次专项重点检查“法人治理、党的建设、资产财务、项目活动、信息公开”五个方面内容。

(一)法人治理情况。一是法定代表人产生程序符合规定,具备担任负责人条件,干部兼职取得相关批准文件;二是名称使用规范,名称牌匾、网站、宣传使用名称应规范一致;三是登记地址与实际办公地址一致;四是章程制定(修改)程序符合规定,章程修订后履行核准程序;五是名称、业务范围、住所、开办资金、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六是理事产生(罢免)符合规定,理事会按时换届,理事会召开次数、理事会履行职权符合章程规定;七是监事列席理事会和发挥作用符合章程规定;八是制定档案和证章管理制度并按规定执行;九是未设立分支机构;十是落实社会服务机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党的建设情况。一是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载入章程;二是按要求建立党组织,落实组织生活制度,组织党员开展活动;三是党组织按要求发挥作用,切实负担起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责任;四是未发布违反党和危害国家安全政治言论,不存在反党反社会主义行为,不存在明显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论和行为。

(三)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一是配备专职财务人员,会计、出纳岗位有不同人担任;二是开立独立的银行基本账户;三是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四是建立内部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并按规定执行;五是财务收支、票据使用、资产管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符合相关规定;六是现有净资产不低于开办资金。

(四)项目和活动开展情况。一是业务活动(项目)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二是未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三是按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和节庆、论坛、展会活动;四是按规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五是重大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六是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应符合法律规定;七是重大项目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八是重大项目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九是制定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合同和协议管理制度,并按规定执行。

(五)信息公开情况。一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渠道多样;二是公开基本情况、收费项目和标准、业务活动、财务审计报告、年度工作报告以及捐赠等信息;三是出版物、内部刊物、网站、公众号、微博应按相关规定设立,审慎发布敏感信息,做好重大舆情事件预案;四是重大舆情事项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四、方法和步骤

(一)机构自查(2020年5月至7月)。充分发挥各社会服务机构联合党委的作用,督促指导所属社会服务机构对照专项检查范围和重点,逐条逐项进行自查,认真细致做好相关表格和材料的填报。

(二)现场检查(2020年8月至10月)。由登记管理机关会同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各社会服务机构联合党委,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对社会服务机构存在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实地抽查。各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要全程在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予以记录;事后召开理事会对检查组提出的问题研究整改方案和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

(三)总结整改(2020年11月至12月)。社会服务机构应通过建章立制、规范行为、履行承诺等方式于11月底前完成整改,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将检查和整改情况通报业务主管单位,采取一定形式通报表扬和批评。

(四)问题处理(2020年12月)。对拒不接受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社会服务机构,视其存在问题情况,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在下一年度年检中给予年检结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2.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通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通报行业管理部门。3.采取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告。4.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移交民政综合执法监察大队处理。5.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采取相关联合惩戒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各社会服务机构要高度重视,按专项检查方法步骤合理安排时间,7月底前认真填写《社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自查表》(见附件),并同时上报理事会决议通过的专项检查自查总结材料。自查总结内容需包括自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等,报送材料均需社会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

(二)各社会服务机构要积极配合专项整治现场检查工作。指定现场负责人,安排专职工作人员对接,保证现场检查资料完整有效。

(三)各区民政局要参照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本区社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检查工作,并于2020年12月底前将检查工作情况报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工作处。

附件:社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自查表

联 系 人:

市社会组织管理中心社会服务机构处

邮    箱:shfwjgc@126.com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工作处

联系电话:65868811

附件-社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自查表.doc

北京市民政局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