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检查工作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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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执发〔2018〕93号
各区民政局,局机关各处室,各二级、直属单位: 现将《公墓检查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公墓检查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检查管理,维护健康、和谐、有序的殡葬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公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殡葬管理条例》、《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市、区民政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开展检查工作。 第三条 市民政局对公墓的日常监督检查具体由市民政综合执法监察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负责。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公墓检查工作。
第二章 检查分工
第四条 公墓检查管辖坚持谁审批谁监管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市民政局负责对全市经营性公墓监督检查。区民政局可以对辖区内经营性公墓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市民政局。 第六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所在辖区民政局负责检查管理,执法大队进行指导。 第三章 检查前期准备
第七条 查阅公墓相关登记资料,熟知公墓所属性质、所在辖区公墓负责人、主管单位、详细地址等基本情况。 第八条 准备好现场检查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询问通知书、调查通知书、物品清单、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执法文书。 第九条 携带执法证件、测量工具及照相或录像设备,有条件的区可携带笔记本电脑、复印机、打印机、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装备。
第四章 检查内容
第十条 对公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超面积建墓:公墓中存在安葬单人或双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超过1平方米;安葬多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超过3平方米标准的; (二)出售(租)寿穴:向未出具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的人员出售(租)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公墓行政许可事项的; (四)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 (五)公墓业务档案不规范、不齐全的;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检查中发现有如下行为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部门通报。 (一)存在捆绑消费、强行搭卖的; (二)销售墓穴及殡葬用品未明码标价的; (三)租赁费、管理费等超出物价规定标准及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其他依法依规应当通报的内容。 第十二条 对公益性公墓除检查上述内容外,还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开展对外经营活动:向安葬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出租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的;利用网站、微博、微信、报刊、丧葬网点等中介平台,向安葬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宣传销售的行为; (二)未公示公墓安葬范围、收费标准及服务流程的; (三)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十三条 区民政局对已封存的非法公墓要加强监管巡视,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控制。对新发现擅自兴建公墓的行为,在掌握初步证据后,及时将情况通报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并联合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权采取措施按照《查处非法公墓行政执法操作指引》办理,确保非法公墓“零增长”。 第十四条 依据民政部《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公墓单位应当建立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应统一规范,内容要素齐全,保存期限为安葬协议终止后20年。 第十五条 对公墓业务档案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骨灰安放(葬)合同; (二)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的复印件; (三)丧事承办人签名的骨灰安放(葬)处理表、业务流程单等; (四)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补充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六)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五章 检查要求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持执法证件,亮证执法。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分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两种。市、区民政局每年至少对辖区所有公墓开展一次定期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 建立执法检查日志,对每次执法检查做好记录,填写《行政检查登记表》,并填报北京市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做好登记,并将公墓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收集证据材料,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案调查。 第二十条 违法行为涉及其他相关执法部门时,要及时向其他相关执法部门通报情况,协调组织进行联合执法。对属于其他政府部门管辖职责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北京市民政综合执法监察大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北京市民政局行政检查登记表(公墓类)
附件 北京市民政局行政检查登记表 (公墓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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