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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7-03-06 00:00 来源: 社团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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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社发〔2017〕52号

为加强本市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备案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2016年9月1日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认定了一批慈善组织,其中部分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一些慈善组织开展了公开募捐活动。但当前一些慈善组织在开展公开募捐时缺乏法律意识,不进行备案;一些慈善组织尚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就利用互联网、微信、网站等发布信息进行公开募捐,已涉嫌违规违法,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等法律法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进行备案,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违法违规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公开募捐活动应备案未备案、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连续六个月不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年度工作报告未如实披露公开募捐活动信息等情况,登记管理机关将加强监督管理、执法检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为加强公开募捐管理,便于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备案,我局专门开设了市、区统一的公开募捐活动备案系统,即通过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办事大厅”—“慈善组织”—“公开募捐备案”栏目,填写公开募捐活动备案表,报其登记的市、区民政部门进行备案。对予以备案的,由市、区民政部门即时通过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市社团办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备案联系电话:65868811(总机)


附件: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备案程序

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备案表

北京市民政局

2017年3月1日

附件1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备案程序

根据《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应按程序备案:

1.本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于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2.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在民政部门告知其补正之日起十日内进行补正;

3.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之日起十日内予以补正;

4.为应对突发事件,无法在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5.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变更的,经召开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6.其他需要备案的情形。

附件2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备案表

组织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时间

活  动

负责人

姓 名

在慈善组织

中的职务

联 系

电 话

办公地址

募捐活动起止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募捐活动地点和地域

本慈善组织银行账户

受益人

特殊群体□: (文字说明)

个人□: (填写受益人姓名)

扶贫□   济困□

扶老□   救孤□  恤病□   助残□   优抚□

救助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

促进事业的发展:教育□   科学□   文化□  卫生□   体育□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其他慈善活动□

说明:

公开募捐方式

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面向社会公众举办:义演□  义赛□  义卖□  义展□  义拍□

慈善晚宴□

预计参加人数:

举办地点:

重大活动审批部门:

是否履行重大活动报批程序:是□ 报批部门:

否□

发布募捐信息:广播□  电视□  报刊□   互联网□

慈善信息发布平台:

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募捐成本预算

剩余

财产

处理

方式

是否与其他组织或者

个人合作开展募捐活动

是□ 合作组织或个人:

否□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签章

附注:1.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同时将募捐方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2.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3.在登记的管辖区域外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要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