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第十一届“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和模范群体)”和“首都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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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第十一届“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 (荣誉市民和模范群体)”和“首都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人力社保局: 为弘扬社会正气,促进首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和《<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将于近期组织开展第十一届“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和模范群体)”和“首都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一)评选范围 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本市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的人员,以及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其中,本市人员授予“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称号;非本市人员授予“首都见义勇为荣誉市民”荣誉称号;同一见义勇为事件有2人或以上见义勇为行为人,授予“首都见义勇为模范群体”荣誉称号。 (二)评选名额 评选第十一届“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和模范群体)”不超过50名(个);“首都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先进单位”不超过10个。 二、评选条件 (一)参加“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和模范群体)”表彰的条件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高尚的道德品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和模范群体)”的评选: 1.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特别突出的; 2.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奋力排险、积极抢救,事迹特别突出的; 3.有其他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特别突出的。 (二)参加“首都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先进单位”表彰的条件 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和本市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及《实施办法》;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宣传工作广泛深入、富有成效、积极维护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 三、评选程序 (一)“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和模范群体)”初选工作,由确认发证的区民政部门负责;“首都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先进单位”的初选工作由所在区民政部门负责。 (二)各区民政部门确定推荐人员和单位后,以适当形式在本区内公示5个工作日。 (三)推荐人员和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表格(见附件2、3)一式三份和事迹简介材料(800字左右)。推荐人员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须征求有关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见附件4);为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安全生产、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意见(见附件5、6)。 (四)推荐材料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于2016年6月10日前报“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市民政局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处)进行初审。 (五)评选委员会对拟授予“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和模范群体)”和“首都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人员和单位进行审定,并将审定后的结果以适当形式在全市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六)对拟评选表彰的人员和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四、奖励形式 被评为“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和模范群体)”的人员,以市政府名义颁发荣誉证书; 被评为“首都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先进单位”的单位,颁发奖牌。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评选表彰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教委、首都文明办、首都综治办、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和模范群体)”和“首都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先进单位”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表彰的审核管理。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处,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评选表彰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本着自下而上、实事求是、坚持标准和从严掌握的原则,不分配名额,按标准、按事迹进行评选。 (二)严肃评选纪律,确保推荐质量。对没有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上报的推荐对象,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于在评选推荐过程中有严重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私、收取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和模范群体)”和“首都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评选推荐工作。通过评选表彰,着力树立崇尚正义、追求崇高的良好社会风尚,着力营造尊重英雄、学习英雄的浓厚社会氛围,进一步促进首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20日
附件1.“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和模范群体)”和“首都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先进单位”评选委员会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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