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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开展首届“首都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5-19 00:00 来源: 慈善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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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开展首届“首都慈善奖”

评选表彰活动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提出的“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的要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慈善典型,鼓励、带动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慈善北京”建设,促进慈善事业发展,2016年拟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首都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为保证今年评选表彰活动的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2014—2015年度热心参与和支持我市公益慈善事业,在赈灾扶贫、扶老救孤、助残助医、兴教助学、志愿服务以及文化艺术、科技环保、法律援助、慈善教育与宣传等公益慈善领域做出较大贡献、具有良好社会影响力的个人、慈善组织、慈善项目及企业。

二、组织机构

“首都慈善奖”的设立、组织和表彰工作由首都公益慈善联合会负责,并成立2016年“首都慈善奖”评选委员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首都公益慈善联合会联络部,承担材料接收、组织评审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三、奖项设置

“首都慈善奖”共设置四类奖项:爱心人士楷模奖、爱心企业捐赠奖、慈善组织贡献奖、慈善项目示范奖。每个奖项不少于5个。

四、评选原则

“首都慈善奖”评选及表彰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从严掌握、好中选优、保证质量的原则。

五、申报

(一)申报方式:“首都慈善奖”采取推荐和自荐两种方式申报。各区民政局按照属地原则接受个人、机构或项目的推荐或自荐材料,审核把关后统一报送到“首都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同时受理来自市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关于个人、机构和项目的推荐或自荐。评委会办公室不直接接收应按属地原则报送给各区民政局的推荐和自荐材料。

(二)申报形式:推荐或自荐的单位和个人均需提交奖项申报表格及能够证明其贡献的相关材料。申报材料须通过电子邮件申报和寄送纸质版材料两种方式同时申报。纸质版材料需一式两份。

(三)申报条件:

1、申报“爱心人士楷模奖”的个人,应是在本市长期参与或从事慈善工作,或积极热心参与慈善捐赠或志愿服务的爱心人士。

2、申报“爱心企业捐赠奖”的企业,应是在本市积极参与慈善活动和慈善捐赠的爱心企业。

3、申报“慈善组织贡献奖”的慈善组织,应是本市注册登记,上年度年检合格,对本市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

4、申报“慈善项目示范奖”的慈善项目,应是本市开展,促进本市慈善事业发展的项目。

六、评选

(一)评选程序

1、申报(5月16—6月15日“首都慈善奖”可通过市级慈善组织进行推荐或自荐两种方式进行申报。

2、初审。(6月16—6月30日。评委会办公室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查,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不良社会影响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形成初选名单递交评委会。

3、评委会办公室将初选名单征求工商、税务、公安、社团办等相关部门意见。

4、网络公示及评选(7月1日—7月21日)。征求意见后,评委会办公室将初选名单及事迹进行为期三周的公示,同时通过互联网进行为期3周的公众网络投票。

同时,各评委独立对初选名单进行甄选、投票。

5、召开评委会会议(7月25日-7月28日)。召开评委会会议。评委会综合评委投票情况并结合网络投票情况提出拟表彰名单。即以网络评选和评委投票的排名为基数,按照网络投票的30%和评委投票的70%为比例进行加权后,得出最终排名,确定拟表彰名单。

6、公示(7月29日—8月11日)。评选委员会对拟表彰名单在相关媒体进行为期2周的公示。

7、终审(8月12日—21日)。由评选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拟表彰名单,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评选标准

1、“首都慈善奖”爱心人士楷模奖。长期参与或从事慈善、志愿工作或积极热心参与慈善捐赠或志愿服务,事迹特别突出,其慈善行为具有较强的感召力和示范性,有良好的社会影响,有榜样示范作用,尤其在2014至2015年有突出和感人的慈善事迹等

2、“首都慈善奖”爱心企业捐赠奖。参考企业2014—2015年两年捐赠款物数额,以及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年限、方式和效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鼓励员工参与慈善、聘用弱势群体、为慈善事业提供技术支持情况等

3、“首都慈善奖”慈善组织贡献奖。慈善组织能够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合法使用捐赠财产,运作规范,能够依法进行信息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效果显著,具有较好的行业示范引领作用和社会影响力,对我市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4、“首都慈善奖”慈善项目示范奖。综合考虑项目的实施时间、资金规模、慈善效益、社会影响及其规范性、示范性和推广性,或者项目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推广价值。对受助者的帮扶救助效果显著。

七、表彰

“首都慈善奖”的表彰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为主。在“京津冀慈善展示会”上(9月5日“中华慈善日”)对获奖者进行表彰,颁发证书。

八、参评要求

(一)被推荐和自荐参加“首都慈善奖”评选的个人、企业、慈善组织和项目,应实事求是、真实有效,填报内容或在网络投票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将取消其评选资格。

(二)获奖者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其已获奖项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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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民政局

201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