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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告知书
发布日期:2016-01-22 00:00 来源: 行政审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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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民政部办公厅《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民办函[2015]468号)的有关规定,我市自201611日起,对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实行“三证合一、一证一码”登记制度。社会组织申请登记的,由民政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不再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上述社会组织在办理行政审批、银行开户、物权登记、招投标等各类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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