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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5-09-15 00:00 来源: 婚姻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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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的规定,自2015年9月15日起,除办理赴台湾地区和9个国家(即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全市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特此公告。

 

    北京市民政局

     201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