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政局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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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法发〔2014〕115号
各区县民政局,局机关各处室,各二级、直属单位: 现将《北京市民政局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民政局 2014年3月18日
北京市民政局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
2014年,全局依法行政工作要以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十一届四次全会、五次全会精神为统领,以全面推动首都民政事业改革发展为主线,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建设,加大法制宣传和学习培训力度,提升立法创制工作能力,强化合法性审查工作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水平,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深入推进行政职能转变,全面促进法治民政建设。 一、加强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建设 1.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局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和局内设机构调整的情况,及时调整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完善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加强组织领导。 (牵头单位:法制处) 2.切实发挥法制机构作用。强化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方面统筹协调和指导考核职能,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有法制机构参与、重要业务文件由法制机构审核把关、重点执法环节由法制机构实施监督的工作原则。 (牵头单位:办公室、法制处) 3.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指导。完善民政依法行政工作绩效管理指标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区县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不断提高基层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牵头单位:法制处) 二、加大法制宣传和学习培训力度 4.落实“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落实《北京市民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制定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以灵活多样的形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民政法律、法规。 (牵头单位:法制处) 5.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结合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年内组织2次以上法制专题学习,强化对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和重要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学习的计划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实现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 (牵头单位:宣传教育处) 6.加大干部法制培训力度。结合全局处级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年内举办2期处级以上干部依法行政专题培训班,改进学习方法,保证学习效果,着力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的能力。结合全局公务员年度培训计划,举办2期法制专题讲座,不断提升公务员的依法履职能力。 (牵头单位:市民政教育管理学院,组织人事处、宣传教育处) 三、提升立法创制工作能力 7.实现立法工作有突破。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2014年度立法计划,以提高立法质量为核心,全面贯彻有关上位法的基本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完成《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修订工作,推进《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和《<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完成《北京市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立法的立项论证工作,启动《北京市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和《北京市社会救助条例》立法的调研工作,并跟踪国家层面在殡葬管理和社会组织管理等工作领域的立法进程,积极做好相应的立法准备工作。 (牵头单位:法制处) 8.加大政策创制力度。全面落实中央领导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首都民政工作的要求,把握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客观规律,以完善政府治理体系和提升社会治理能力为目标,进一步加大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培育和管理等工作领域的政策创制力度,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尽快出台相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形成既有效衔接、又相互配套的民政事业管理制度体系。 (牵头单位:研究室及各相关处室、二级单位、直属单位) 9.完善立法创制工作机制。积极完善民政立法创制的公众参与工作机制,扩大意见征求的范围,拓宽意见征求的渠道,丰富意见征求的方式方法,进一步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在制度设计的重要环节和重大问题上,及时组织专家开展充分论证,对重点立法项目,要聘请专家担任顾问或委托专家调研、起草。 (牵头单位:法制处) 四、强化合法性审查工作力度 10.严格执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全面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73号)相关规定,对拟报请市政府会议审议或者市政府审批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及拟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事先须报经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工作程序。 (牵头单位:办公室、法制处) 11.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完善局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论证起草、合法性审查、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签发印制、报送备案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流程,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合法性审查率和备案率均达到100%,进一步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范管理水平。 (牵头单位:法制处、办公室) 12.规范民政合同审核制度。规范合同审核流程,加强合同审核力度,降低和防范民政业务工作的法律风险。研究合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合同管理状况调研,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办法。 (牵头单位:法制处)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3.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完善行政执法检查档案管理制度,加快推进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公开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切实提升行政执法的社会公信力。制定行政执法文书标准模板,建立行政执法文书动态管理机制,出台加强全市民政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牵头单位:市民政综合执法监察大队) 14.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为核心,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明确行政执法职责,推行行政执法职位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考核和监督,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及时查处、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牵头单位:监察处、法制处,市民政综合执法监察大队) 15.加大对社会组织执法监管力度。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按照“宽进、严管、快退”要求,实现对已登记的社会组织执法监管的全覆盖,确保各种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进一步防止和减少重大违法行为的发生;对多年未参加年检、名存实亡、发挥不了应有作用的社会组织,要及时组织开展专项集中清理活动,凡符合撤销条件的,要依法坚决予以撤销。 (牵头单位:市民政综合执法监察大队,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 16.切实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积极推动行政执法重心向区县下移,强化市局在行政执法方面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落实区县民政部门的属地管理职责,完善案件移送和督办机制,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确保各级民政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不越位、不缺位。 (牵头单位:市民政综合执法监察大队) 17.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中央和我市关于推进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研究拟订相应的队伍管理措施,加大公务员队伍的轮岗交流力度,选派部分机关优秀年轻干部到执法一线进行培养锻炼,选调部分一线执法人员到机关综合管理岗位工作。 (牵头单位:组织人事处) 六、提升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水平 18.提升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市局作为一级行政复议机关在促进全市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方面的重要职能作用,全面落实《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政局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民法发〔2013〕250号)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制定《北京市民政局行政复议程序规定》,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规范行政复议的受理、答复、审查和决定等行为。认真履行上级行政复议决定,及时、完整填报行政复议信息、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 (牵头单位:法制处) 19.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0〕19号)的规定,切实增强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和积极性,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并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全面履行行政诉讼生效判决、裁定或者司法建议,按要求报送行政应诉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 (牵头单位:法制处) 20.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加大民政工作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例的分析评价工作,编发《民政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案例评析》,建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典型案例通报制度,强化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对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反映出来的依法行政问题,要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依法行政建议书》,进一步加大依法行政的督导工作力度。 (牵头单位:法制处) 七、加大政务公开力度 21.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坚持把公开透明贯穿于各级民政部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各个环节,依法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大办事公开的督查力度,将办事公开作为促进各级民政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坚持正面引导为主,进一步凝聚加快首都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的社会共识。 (牵头单位:监察处) 22.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制度,加大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力度,确保各项民政业务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以及上级机关要求必须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都能够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得到及时、准确公开。 (牵头单位:办公室) 八、深入推进行政职能转变 23.推进行政职能转移。以完善工作职能为核心,根据中央和市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机构改革的工作部署,完善行政职能转移工作机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快推进社会组织、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等工作领域的行政职能转移。 (牵头单位:组织人事处、计划财务处) 24.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贯彻国务院、民政部以及市政府有关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精简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将见义勇为行为确认(涉外案件)和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婚姻登记两项行政审批事权下放至区县民政部门,开展非公募基金会、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权限下放试点,适时取消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的登记事项。 (牵头单位:法制处) 各处室、各单位要根据本工作要点,尽快研究落实本处室、本单位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计划和措施,并于2014年12月10日前,向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本处室、本单位本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