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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下放见义勇为行为确认(涉外案件)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10 00:00 来源: 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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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下放见义勇为行为确认
(涉外案件)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通知
京民勇发[2014]65号
 
各区县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13〕36号)要求,我局决定将见义勇为行为确认(涉外案件)行政审批事项予以下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见义勇为行为确认(涉外案件)指申请见义勇为行为主体为外国人、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同胞。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见义勇为行为确认(涉外案件)审批事项由各区、县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依据有关文件进行审批,市民政部门不再审批。
三、各区、县民政部门按照统一规定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的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及时予以受理、办理,内部的工作程序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四、各区、县民政部门在审批后7个工作日内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北京市民政局
                          2014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