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关于下放见义勇为行为确认(涉外案件)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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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下放见义勇为行为确认 (涉外案件)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通知 京民勇发[2014]65号 各区县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13〕36号)要求,我局决定将见义勇为行为确认(涉外案件)行政审批事项予以下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见义勇为行为确认(涉外案件)指申请见义勇为行为主体为外国人、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同胞。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见义勇为行为确认(涉外案件)审批事项由各区、县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依据有关文件进行审批,市民政部门不再审批。 三、各区、县民政部门按照统一规定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的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及时予以受理、办理,内部的工作程序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四、各区、县民政部门在审批后7个工作日内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北京市民政局 2014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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