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第十届“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和模范群体)”和“首都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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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十届“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 (荣誉市民和模范群体)”和“首都见义勇为 权益保护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京民勇发〔2013〕415号 各区县民政局、人力社保局: 为弘扬社会正气,促进首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和《<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将于近期组织开展第十届“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和模范群体)”和“首都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一)评选范围: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本市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的人员,以及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其中,本市人员授予“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称号;非本市人员授予“首都见义勇为荣誉市民”荣誉称号;同一见义勇为事件有2人或以上见义勇为行为人,授予“首都见义勇为模范群体”荣誉称号。 (二)评选名额 1.评选2010年—2012年“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和模范群体)”50名(个);“首都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先进单位”10个。 2.对在抗击“7.21”特大自然灾害中涌现的见义勇为人员261人(含1个模范群体175人)直接授予“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和模范群体)”称号。 二、评选条件 (一)参加“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和模范群体)”表彰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高尚的道德品质; 2.模范遵守《首都市民文明公约》,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3.被民政部门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并被区县政府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荣誉称号。 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参加本届“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和模范群体)”的评选: 1.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特别突出的; 2.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奋力排险、积极抢救,事迹特别突出的; 3.有其他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特别突出的。 (二)参加“首都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先进单位”的表彰条件: 认真贯彻《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积极履行工作职责,自觉维护见义勇为者权益,在确认、表彰、宣传、救护、奖励、保护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三、评选程序 (一)“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和模范群体)”初选工作,由确认发证的区县民政部门负责;“首都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先进单位”的初选工作由所在区县的民政部门负责。 (二)评选工作本着自下而上、实事求是、坚持标准和从严掌握的原则,不分配名额,按标准、按事迹进行评选。 (三)各区县民政部门确定推荐人选后,填写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表格(见附件2)一式三份和事迹简介材料(1000字左右)。推荐人选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需征求有关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为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需征求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安全生产、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意见(见附件3)。 (四)推荐材料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于2013年11月15日前报“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市民政局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处)进行初审。 (五)评选委员会对拟授予“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和模范群体)”和“首都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人员和单位进行审定,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 (六)公示对拟评选表彰的人员和单位无疑义后,报市政府批准。 四、奖励及管理 (一)被评为“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和模范群体)”的人员,以市政府名义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并给予每人1万元的奖金,其中牺牲人员奖金20万元;被评为“首都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先进单位”的单位,颁发奖牌。 (二)对于在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和获得荣誉称号后又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一经核实由委员会报请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评选表彰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教委、首都文明办、首都综治办、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法制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和模范群体)”和“首都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先进单位”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表彰的审核管理。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处,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和模范群体)”和“首都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评选推荐工作。通过评选表彰,大力宣传《条例》,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人物的优秀事迹,鼓励和发动全社会关心支持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为建设幸福北京营造良好的道德基础和社会氛围。 附件: 1.“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和模范群体)”和“首都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先进单位”评选委员会组成名单 2.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先进个人(集体)登记表 3.征求意见表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1月5日 附件1 “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和模范群体)”和“首都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先进单位” 评选委员会组成名单 主 任:市政府副秘书长 戴卫 副 主 任:市民政局副局长霍军 市人力社保局副局长 杨晋京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宣传处副处长刘晓慧 市教委基础教育一处副处长 王蕤 首都文明办宣教处副处长 吕俊超 首都综治办督导考核处处长 兰彪 市人力社保局考核奖惩处处长高永辉 市民政局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处处长丁杰 市公安局办公室秘书处副处长朱杰 市财政局社保处副处长 李明东 市卫生局党群工作处处长 姚铁男 市政府法制办法制二处副处长郭文姝 附件2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先进个人登记表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先进集体登记表
注:受奖单位(集体)名称须写全称。 附件3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姓名: 单位: 职务:
备注:1.推荐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填写此表;2.此表随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一并报送。 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姓 名: 职 务: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备注:1.推荐对象为企业负责人的须填写此表,其中私营企业负责人还须统战部门和工商联部门意见; 2.此表随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一并报送。 企业征求意见表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备注:1.推荐对象为企业的须填写此表,其中私营企业还须统战部门和工商联部门意见; 2.此表随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一并报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