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部分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发放定期抚恤金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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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部分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发放 定期抚恤金的通知 京民勇发〔2012〕87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了适应全面加强社会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保护,在全社会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根据《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为部分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发放定期抚恤金。 一、发放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见义勇为人员及遗属,由民政部门按月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遗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由见义勇为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父母(抚养人)、配偶;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见义勇为人员生前供养的。 上述人员不含被批准为烈士人员的遗属、符合因公(工)牺牲(死亡)条件人员的遗属、已经享受其它优抚待遇的遗属。 (二)因见义勇为致残并由本市民政部门评定残疾等级人员。 上述人员不含符合因公(工)致残条件人员、已经享受其它优抚待遇人员。残疾抚恤金与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金不得重复享受。 二、发放标准 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遗属抚恤金标准,参照本市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标准确定;因见义勇为残疾人员抚恤金标准,参照本市因公致残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确定。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遗属和因见义勇为残疾人员抚恤金标准随所参照优抚待遇标准同步调整(2012年北京市见义勇为死亡人员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见义勇为残疾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见附件)。 三、资金保障 部分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定期抚恤金、残疾等级评定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负担,列入区县财政预算。 四、有关事项 (一)审批程序 1.部分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的定期抚恤金,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街道(乡镇)、工作单位审核,区县民政局批准核发。 2.区县民政局自接到街道(乡镇)报送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二)具有本通知中双重或多重身份的,按照待遇最高一种发放,不重复享受。 (三)定期抚恤金从批准的下月起发放。 (四)本通知执行前已经享受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遗属和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定期抚恤金的,原标准高于此通知标准的,暂按原标准执行但不再按原增长机制调整提高,在新标准达到或超过原标准时,按新的标准执行。 (五)原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移交市民政局管理的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未经本市民政部门评定残疾等级的,由本市民政部门补办残疾等级评定手续后按照本通知发放定期抚恤金。 (六)享受定期抚恤金人员死亡的、因情况变化已不符合享受原有待遇条件的,从死亡和情况发生变化的下月起停止享受相关待遇。 (七)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2.北京市因见义勇为残疾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3.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家属定期抚恤金审批表 4.因见义勇为残疾人员残疾抚恤金审批表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1: 北京市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 北京市因见义勇为残疾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3: 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家属定期抚恤金审批表
附件4: 因见义勇为残疾人员残疾抚恤金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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