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及相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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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及相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京民优发〔2012〕444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及领取定期生活补助金的条件,根据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范围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领取定期生活补助金的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可以领取定期生活补助金。 (一)服现役期间所患慢性病未痊愈; (二)农村或城镇无工作单位; (三)生活困难。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本人书面申请; 2.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3.退伍军人身份证明; 4.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服现役期间患慢性病的原始病历。 5.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6.农村或城镇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7.生活困难证明。 (二)审核。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20个工作日内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附件1)交予申请人,通知申请人到本区县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同时填写《北京市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附件2),连同本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一并报区县民政局。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补正材料。 (三)医学检查。申请人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到区县民政局指定的医院,对其服役期间军队医院证明的所患慢性疾病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由医院直接送交区县民政局。 区县民政局应当从所建立的医疗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医学检查结果,作出是否符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附件3)的认定意见。 (四)审批。区县民政局接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的认定意见和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及法律救济途径。 (五)备案。区县民政局审批后,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双拥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并将有关材料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四、待遇问题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申领定期生活补助金,从批准之日下月起领取定期生活补助金,同时享受本市规定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医疗等相关待遇。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改变,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的,从死亡之下月起停止享受相关待遇,同时补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生活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下发以前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也按本通知精神办理。《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及相关待遇问题的通知》京民优发〔2010〕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 2.《北京市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 3.《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民发〔2011〕208号) 北京市民政局 2012年11月9日 附件1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
(背 面) 注 意 事 项 1.本表由送检民政局录入相关内容,电脑打印生成。除“检查结果”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外,其它内容手工填写无效。 2.“送检疾病”仅限于申请人服役期间所患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病,且录入的慢性病最后加上“(以下空白)”字样。 3.照片压民政局钢印,送检单位加盖民政局印章。 4.申请人持本表按送检时间到送检医院,对“送检疾病”进行检查。检查后另由专人将本表及其它“检查结果”从相关检查科室转送审批机关(或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本人不得自取及转送。 附件2 北京市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
附件3 民政部关于印发《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通知 民发〔2011〕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民 政 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