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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殡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1-08-26 00:00 来源: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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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部开展2011年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民职鉴发[2011]8号),为做好我市殡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鉴定工种、内容及人员范围

(一)鉴定工种和级别

1.遗体接运工鉴定等级分为3个级别,即五级(初级)、四级(中级)和三级(高级);

2.殡仪服务员、墓地管理员2个工种的鉴定等级分为4个级别,即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和二级(技师);

3.遗体防腐师、遗体整容师、遗体火化师3个工种(职业)的鉴定等级分为5个级别,即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

(二)鉴定内容

1.根据《国家职业鉴定标准》确定,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统一颁发证书制度。

2.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鉴定科目分为理论知识考核、技能操作考核两部分;鉴定试题从国家职业技能题库中提取。

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鉴定内容分为理论知识考核、技能操作考核和综合评审三部分,由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进行鉴定。其它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三)申报条件

1.五级(初级)申报条件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五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2.四级(中级)申报条件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四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四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技术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3.三级(高级)申报条件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三级技工学校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二级(技师)申报条件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5.一级(高级技师)申报条件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二、报名工作安排

(一)报名方式及时间

本次鉴定考试通过“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网”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2011年8月26日至2011年8月31日;补报时间为2011年9月3日至5日。逾期不再受理报名事宜。


(二)报名材料及要求

1.符合申报各职业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条件者,在民政部“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网”上填写《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提交初步审查合格后,需携带《申报表》一式二份(必须从网站上打印),并附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现有《职业资格证书》(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民政系统职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证明(一式两份、见附件1)等材料原件、复印件及本人一寸、两寸照片各2张(背面注明本人单位、姓名,分别为办理准考证、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使用)交至各单位人事管理部门。

2.2010年度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实操考试单项成绩不合格的,可申请补考,参加单项考试。符合申报条件者可在民政部“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网”上填写《民政职业技能鉴定补考报名表》(一式两份),并将材料交至各单位人事管理部门。

3.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按申报条件审核上述材料后,填写殡葬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报名统计表(附件2),并将统计表与申报材料一并交至北京市殡葬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北京市殡葬管理处业务科)。

4.北京市殡葬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将根据《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和各职业《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对申报人资格进行审核。

(三)相关费用

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费用情况另行通知。

四、鉴定时间及地点

(一)三级、四级、五级鉴定安排

1.理论知识考核

2011年9月24日上午9:00~11:00,举行全国统一的理论知识考试。考试地点另行通知。

2.技能操作考核

2011年9月26日前,举行技能操作考核。各工种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一级、二级鉴定安排

2011年12月6日至12月21日由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五、相关事项

(一)原有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纳入殡葬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体系,统一按照殡葬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要求执行。但已通过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取得的相关证书将继续有效,可作为此次申报鉴定工种时的相应资质依据。

(二)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以下的人员,两项成绩均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考核不合格者,可在两年内申请补考不合格的科目,其及格科目在两年内有效。单项科目补考合格后,按规定程序予以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补考仍未通过的,另一单项合格成绩同时作废;如再次申报参加鉴定,须按正常程序重新办理。

北京市殡葬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联系人:张吉磊、李华强

联系电话:88257703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9号革命公墓院内

附件:1. 民政系统职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证明

2. 殡葬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统计表

附件1

民政系统职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证明

兹有我单位职工____________同志,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专业)

相关工作_________年,其主要工作经历如下:

起止年月

在何岗位

从事何专业工作

获何职业资格

证明人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经查,该同志在工作期间,能遵纪守法,无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我单位对本证明真实性负责。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盖章)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联系方式:( 传真(

注:本证明须由报考人员现工作单位出具,如因调动工作现单位专业工作年限不够的,须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同时证明。单位盖章、经办人签名方有效,每人一份。


附件2:

殡葬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统计表

单位(盖章):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申报职业工龄

本人身份

鉴定职业

鉴定等级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