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北京社会办养老机构资金支持试点单位征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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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给予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 机构建设资金支持试点单位 征集文件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征集公告北京市给予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 机构建设资金支持试点单位 征集公告
为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事业,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专题会议精神,落实北京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委、财政局、国土局《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京民福发[2008]543号)的文件精神,拟采取政府投资补助方式,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设施项目进行试点支持。现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征集活动。 一. 征集人的名称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 征集项目概况 1.征集项目名称: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金支持试点单位征集 2.征集项目背景及进展情况 为大力发展北京市养老服务事业,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市政府专题会精神,拟自北京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委、财政局、国土局《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京民福发[2008]543号)发布之日起分两年,采取政府投资补助方式,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设施项目进行试点支持。 3.征集工作的目的 通过本次征集活动,评选出符合申请资格的、条件成熟的试点项目进行支持,发展北京市养老服务事业。 4.补助标准 按照养老服务机构类型、建设方式给予不同标准的一次性建设资金资助: 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中属于新建、扩建、购买设施建设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每张床资助16000元,属于非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每张床资助12000元; 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中利用自有设施改建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每张床资助10000元,非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每张床资助8000元; 租用现有设施装修改造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按照改造投资总额的20%予以资助。 三. 申请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经市或区(县)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由法人(非政府机构)、自然人及其他组织采用自有土地或房屋、土地使用权人和投资人合作建设、租用现有设施等方式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改造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项目; 2.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时符合《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或者符合《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建筑设计符合国家《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3.建设项目属于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或非公寓型或非别墅型养老服务机构; 4.承诺开业后单人间床位数量不超过机构床位总数的30%;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开业后收住生活半自理、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数量不低于机构入住老年人总数的70%。 5.基本建设(不含土地)无各级政府财力投入。 6.申请机构及建设项目具备合法合规手续。 7.自2008年12月24日《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发布之日起新核准、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改造的项目。 四. 征集文件的获取 本征集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北京民政信息网》上发布,符合本项目申请人资格条件的潜在申请人可在上述网站免费下载本征集公告及征集文件。 五. 申请文件的递交 1.申请文件的递交时间:2011年12月9日至2012年1月20日。 2.申请文件的递交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建工大厦9层。申请文件须在递交时间内递至指定地点,逾期送达的申请文件恕不接受。 六.征集评审程序 本次征集活动的评审程序: ? 发布征集公告 ? 递交征集文件 ? 进行资格审核 ? 编写资金申请报告报发改委 ? 发改委委托评审 ? 评审结果公示 ? 签订合同 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建工大厦9层 联 系 人:刘爱荣、焦向丽、常雷 电子邮件地址:jxl0720@163.com 邮 编:100055 电 话:010-63928315、63928317、63928318 传 真:010-63959501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第二章应征人须知1. 征集概况1.1征集内容:北京市给予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金支持试点单位。 1.2征集背景:为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事业,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市政府专题会精神,拟自北京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委、财政局、国土局《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京民福发[2008]543号)发布之日起分两年,采取政府投资补助方式,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设施项目进行试点支持。 1.3资助标准:按照养老服务机构类型、建设方式给予不同标准的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 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中属于新建、扩建、购买设施建设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每张床资助16000元,属于非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每张床资助12000元; 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中利用自有设施改建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每张床资助10000元,非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每张床资助8000元; 租用现有设施装修改造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按照改造投资总额的20%予以资助。 2. 定义2.1 “征集人”系指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2 “应征人”系指响应征集人号召,参加本次征集活动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 2.3 “咨询服务机构”系指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3. 合格的应征人3.1经市或区(县)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由法人(非政府机构)、自然人及其他组织采用自有土地或房屋、土地使用权人和投资人合作建设、租用现有设施等方式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改造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项目; 3.2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时符合《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或者符合《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建筑设计符合国家《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3.3建设项目属于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或非公寓型或非别墅型养老服务机构; 3.4承诺开业后单人间床位数量不超过机构床位总数的30%;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开业后收住生活半自理、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数量不低于机构入住老年人总数的70%。 3.5申请机构及建设项目具备合法合规手续。 3.6基本建设(不含土地)无各级政府财力投入。 3.7自2008年12月24日《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发布之日起新核准、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改造的项目。 4. 参加征集活动费用 应征人应承担其参加本征集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5. 征集文件的组成5.1 征集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征集公告 第二章 应征人须知 第三章 协议书条款 第四章 应征人应提交的资料 5.2 征集人有权以书面形式在接受应征文件截止时间5天前,向应征人发出对征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5.3 应征人获取征集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征集文件3日内向征集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应征人自己承担。 6. 应征文件的组成应征人递交的应征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应征格式文件规定的内容(参见第四章); 7. 应征文件提交7.1 应征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为递交时间最后之日的16:00。 7.2 应征文件递交地点: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建工大厦9层)。 8. 评审8.1征集人将组织相关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征集文件规定的合格应征人的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资格审核。 8.2征集人将组织通过资格审核的应征人统一编写资金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发展改革委研究同意,通过区县发展改革委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 8.3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将委托中介机构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通过发展改革委委托评审的应征人均作为政府资金支持试点候选人。 9. 公示评审结束后,征集人将对评审选取的申请机构及项目候选人名单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北京市民政信息网》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机构及项目,由北京市民政局委托区(县)民政局与项目单位负责人及其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订资助合同。合同中应约定资助资金用途、拨付方式、违约责任、各方权利义务及相关条款。 11. 解释权本征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征集人。 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资金补助协议书(草案一) (适用于已有养老服务机构改扩建) 甲方(区/县民政局): 乙方(养老服务机构): 丙方(机构主办人/投资人): 鉴于: 1.乙方为丙方投资设立/主办的养老服务机构; 2.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进行对社会力量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按不同类型和建设方式给予相应标准的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的试点工作(以下称:补助资金); 3.经过公开征集,乙方提交的申请被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设施政府资助项目征集评审委员会推荐为受助项目; 4.北京市民政局委托甲方向乙方支付补助资金。 为将上述工作落实,保证补助资金合法合理利用,促进受助的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和平稳运行,甲乙丙三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及《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规定,经过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章 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情况 第一条:养老服务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构服务类型:________________。 机构坐落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业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养老服务机构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土地性质(国有/集体)__________,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____________。 第三条:乙方用于养老服务机构的房屋来源为:在现有房屋基础上增建和改扩建。乙方在占用土地上现有供乙方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乙方投资增建、改扩建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 第四条:乙方和丙方承诺和保证乙方对占用的土地和房屋享有充分的权利。 乙方占用房屋权利取得方式(自有/购买/租赁/自有土地上新建或改扩建/租地新建或改扩建/借用/其他形式):_____________;权利期限(自有和购买房屋期限为永久,其他形式按机构拥有的从签定本协议之日起的剩余使用期限填写):____年。增建、改扩建房屋竣工交付使用的时间:___________。 第五条:乙方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设置状况为:养老服务机构原有床位数量______张;增建、改扩建后增设床位数量:_____张。 第二章 补助资金发放标准及支付方式 第六条:甲方根据《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规定和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的资助项目评审结果,确定向乙方发放补助资金的标准为_________元/每张床位。金额共计:________元人民币。 第七条: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建设本协议约定养老服务机构的下列支出: (一)房屋建设基建成本费用和用于养老服务机构的设备、设施费用; (二)通过受让土地使用权建设养老服务机构房屋的,可以用补助资金支付土地转让费; (三)依法购买合法产权房屋专门用于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以用补助资金支付房屋价款和房屋装修款。 第八条:甲方向乙方发放投资补助金的方式:政府有关部门确定资助项目并下达投资计划后,于工程主体结构完工之后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80%计_______元;工程验收合格,经甲方确认后,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20%计_______元。 依法购买合法产权房屋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于装修工程开工之后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50%计______元;装修工程验收合格,经甲方确认后,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50%计_______元。 上述各笔款项的具体拨付时间,在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并向北京市民政局拨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乙方帐户。 第九条:乙方获得补助资金后,应当在20年内保持和满足下列条件: (一)建筑物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要求,不得随意改变建筑物设计结构,并按法律和政府要求定期进行修缮,符合安全居住条件; (二)不得擅自改变本协议约定的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类型; (三)单人间床位数量不超过机构床位总数的30%。 (四)属于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的,收住生活半自理、不能自理的老人数量不低于机构入住老年人总数的70%。 获得补助资金后,乙方如果不能在全面投入运营后满足上述条件,经过甲方或北京市民政局核查属实,甲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补助资金。 第三章 各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行使对乙方的监督管理职责,有权要求乙方出具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有权根据需要审查补助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如果甲方认为有必要,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二)甲方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乙方和丙方与他人签署的关于本协议约定的养老服务机构占用土地及房屋使用权利的合同及相关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法律风险,并可能会威胁到本协议目的实现时,有权向乙方或丙方提出改进要求。对于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乙方和丙方应当接受并付诸实施。 (三)甲方发现乙方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已经发放的补助资金安全或者存在违反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补助资金的情况,有权中止本协议,要求乙方改正。如果乙方没有实质性的改正行为,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补助资金。 (四)在乙方和丙方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了应当履行的义务并符合政策条件的情况下,甲方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标准、数额和方式及时向乙方发放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乙方和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要求甲方按照约定的标准、期限和数额发放补助资金; (二)乙方负责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证补助资金按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建立补助资金专项资金帐户,保证财务帐簿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三)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在甲方认为有必要时随时接受甲方对于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查或接受由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的专项审计。 (四)具备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具备的手续,保证房屋建设工程按计划完工,按期完成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五)保证按期足额支付乙方占用范围土地及房屋的价款或租金、使用费,保证乙方和丙方对该土地及房屋使用权利的合法延续,保证相关合同不被提前解除和终止。 (六)严格遵守《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四章 乙方和丙方承诺 第十二条:乙方和丙方郑重承诺:其向甲方提交的所有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和法律瑕疵自行承担一切不利后果。对此甲方有权进行审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乙方和丙方不可撤消的承诺:订立本协议的目的系为兴办养老服务机构,该合同目的20年不变。 第十四条:乙方和丙方同意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管理部门(以下称:市民政局监管部门)对乙方和丙方执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共同向市民政局监管部门出具承诺书。 第五章 保证责任 第十五条:丙方作为乙方的主办人/投资人,同意对乙方履行本协议的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0年。 第十六条:如果乙方倒闭、停业、注销或依法被撤消,丙方将代替乙方向甲方承担按本协议约定应当由乙方向甲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乙方的法律主体地位依然存在,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和丙方连带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特别条款 第十七条:乙方不得变更服务性质转为其他行业或停业。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停业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经市民政局批准后,按本协议第十八条退还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乙方在获得补助资金后,申请转变用途或停业,经批准后,按实际获得资助款之日至变更或停业之日,每年扣除5%的折旧后,归还剩余政府补助资金。 如果乙方在获得补助资金后,申请减少床位,应当根据减少床位数量所对应的补助资金,每年扣除5%的折旧后,归还相应的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如果乙方和丙方被土地、房屋转让/出租/提供方提前解除/终止合同或部分解除/终止合同,土地房屋被全部或部分提前收回而导致乙方停业或被撤消或床位减少的,比照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乙方擅自变更服务性质或停业或未遵守本协议条款的,经甲方或有关监管机关指出提醒后不及时整改的,视为自动放弃补助资金支持,全额退还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乙方提供虚假文件骗取补助资金的,补助资金尚未发放的取消补助资格;已经获得补助资金的应当全额退还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乙方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出具下一任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服务承诺的证明。如果不能继续履行服务承诺的,参照变更服务性质的规定处理退还补助资金问题。 第二十三条:乙方投资人/主办人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法定原因(如继承等)或其他特殊原因变更的,必须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签定补充协议,确认受让人替代丙方在本协议中的法律地位,并出具受让人继续履行服务承诺的证明。如果不能承担本协议约定义务或不能继续履行服务承诺的,参照变更服务性质的规定处理退还补助资金问题。 第七章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及北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三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本协议受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调整。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因执行本协议及与执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果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各方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可以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自三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第二十八条:如本协议某些条款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抵触,不影响其他条款,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报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各备案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资金补助协议书(草案二) (适用于新设养老服务机构) 甲方(区/县民政局): 乙方(养老服务机构): 丙方(机构主办人/投资人): 鉴于: 1.乙方为丙方投资设立/主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乙方已经取得《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尚未取得《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进行对社会力量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按不同类型和建设方式给予相应标准的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的试点工作(以下称:补助资金); 3.经过公开征集,丙方代乙方提交的建设资金补助申请被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设施政府资助项目征集评审委员会推荐为受助项目; 4.北京市民政局委托甲方向丙方和乙方支付补助资金。 为将上述工作落实,保证补助资金合法合理利用,促进受助的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和平稳运行,甲乙丙三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及《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经过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章 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情况 第一条:养老服务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构服务类型:________________。 机构坐落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业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养老服务机构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土地性质(国有/集体)__________,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____________。 第三条:乙方用于养老服务机构的房屋来源为(选择下列一种): (一)全部由乙方在占用土地上投资新建,乙方投资建设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平方米。 (二)在现有房屋基础上增建和改扩建。乙方在占用土地上现有供乙方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乙方投资增建、改扩建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 第四条:乙方和丙方承诺和保证乙方对占用的土地和房屋享有充分的权利。 乙方占用房屋权利取得方式(自有/购买/租赁/自有土地上新建或改扩建/租地新建或改扩建/借用/其他形式):_____________;权利期限(自有和购买房屋期限为永久,其他形式按机构拥有的从签定本协议之日起的剩余使用期限填写):____年。新建或增建、改扩建房屋竣工交付使用的时间:___________。 第五条:乙方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设置状况为:全部床位均为新设床位,共设置床位______张。 第二章 补助资金发放标准及支付方式 第六条:甲方根据《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规定和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的资助项目评审结果,确定向乙方发放补助资金的标准为_________元/每张床位。金额共计:________元人民币。 第七条: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建设本协议约定养老服务机构的下列支出: (一)房屋建设基建成本费用和用于养老服务机构的设备、设施费用; (二)通过受让土地使用权建设养老服务机构房屋的,可以用补助资金支付土地转让费; (三)依法购买合法产权房屋专门用于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以用补助资金支付房屋价款和房屋装修款。 第八条:甲方向乙方发放投资补助金的方式:政府有关部门确定资助项目并下达投资计划后,于工程主体结构完工之后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80%计_______元;工程验收合格,经甲方确认后,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20%计_______元。 依法购买合法产权房屋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于装修工程开工之后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50%计______元;装修工程验收合格,经甲方确认后,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50%计_______元。 上述各笔款项的具体拨付时间,在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并向北京市民政局拨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乙方帐户。 第九条:乙方获得补助资金后,应当20年保持和满足下列条件: (一)建筑物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要求,不得随意改变建筑物设计结构,并按法律和政府要求定期进行修缮,符合安全居住条件; (二)不得擅自改变本协议约定的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类型; (三)单人间床位数量不超过机构床位总数的30%。 (四)属于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的,收住生活半自理、不能自理的老人数量不低于机构入住老年人总数的70%。 获得补助资金后,乙方如果不能在全面投入运营后满足上述条件,经过甲方或北京市民政局核查属实,甲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补助资金。 第三章 各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行使对乙方和丙方的监督管理职责,有权要求乙方和丙方出具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有权根据需要审查补助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如果甲方认为有必要,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二)甲方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乙方或丙方与他人签署的关于本协议约定的养老服务机构占用土地及房屋使用权利的合同及相关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法律风险,并可能会威胁到本协议目的实现时,有权向乙方或丙方提出改进要求。对于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乙方和丙方应当接受并付诸实施。 (三)甲方发现乙方和丙方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已经发放的补助资金安全或者存在违反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补助资金的情况,有权中止本协议,要求乙方和丙方改正。如果乙方和丙方没有实质性的改正行为,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补助资金。 (四)在乙方和丙方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了应当履行的义务并符合政策条件的情况下,甲方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标准、数额和方式及时发放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乙方和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和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要求甲方按照约定的标准、期限和数额发放补助资金; (二)丙方组建筹备组并负责机构筹备工作,在乙方取得《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之前,由丙方和丙方领导下的机构筹备组负责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证补助资金按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建立补助资金专项资金帐户,保证财务帐簿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在乙方取得《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之后,由乙方承接和完善补助资金专项资金帐户,保证财务帐簿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三)乙方和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在甲方认为有必要时随时接受甲方对于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查或接受由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的专项审计。 (四)具备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具备的手续,保证房屋建设工程按计划完工,按期完成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保证养老服务机构按计划期限开业运行。 (五)保证按期足额支付乙方占用范围土地及房屋的价款或租金、使用费,保证乙方和丙方对该土地及房屋使用权利的合法延续,保证相关合同不被提前解除和终止。 (六)严格遵守《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四章 乙方和丙方承诺 第十二条:乙方和丙方郑重承诺:其向甲方提交的所有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和法律瑕疵自行承担一切不利后果。对此甲方有权进行审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乙方和丙方不可撤消的承诺:订立本协议的目的系为兴办养老服务机构,该合同目的20年不变。 第十四条:乙方和丙方同意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管理部门(以下称:市民政局监管部门)对乙方和丙方执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共同向市民政局监管部门出具承诺书。 第十五条:乙方和丙方不可撤销地保证,乙方获得《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之后按规定期限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并在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之日,签署《确认书》表明乙方完全同意本协议全部条款,享有和承担本协议约定的全部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乙方不履行本条承诺,甲方有权向乙方和丙方收回全部补助资金,并追缴政府资金可能获得的收益(不低于同期贷款利息)。 第五章 债务承担和保证责任 第十六条:丙方作为乙方的主办人/投资人,同意在乙方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之前代替乙方向甲方承担债务责任;在乙方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之后,同意对乙方履行本协议的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0年。 第十七条:如果乙方在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之前终止设立行为或因不符合机构设立条件而最终没有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乙方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倒闭、停业、注销或依法被撤消等致使受助项目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丙方除承担应当由丙方直接承担的责任外,还将连带承担按本协议约定应当由乙方或乙方筹备组向甲方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特别条款 第十八条:乙方不得变更服务性质转为其他行业或停业。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停业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经市民政局批准后,按本合同第十九条退还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乙方在获得补助资金后,申请转变用途或停业,经批准后,按实际获得补助款之日至变更或停业之日,每年扣除5%的折旧后,归还剩余政府补助资金。 如果乙方在获得补助资金后,申请减少床位,应当根据减少床位数量所对应的补助资金,每年扣除5%的折旧后,归还相应的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如果乙方和丙方被土地、房屋转让/出租/提供方提前解除/终止合同或部分解除/终止合同,土地房屋被全部或部分提前收回而导致乙方停业或被撤消或床位减少的,比照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乙方擅自变更服务性质或停业或未遵守本协议其他条款,经甲方或有关监管机关指出提醒后不及时整改的,视为自动放弃补助资金支持,全额退还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乙方提供虚假文件骗取补助资金的,补助资金尚未发放的取消补助资格;已经获得补助资金的应当全额退还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乙方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出具下一任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服务承诺的证明。如果不能继续履行服务承诺的,参照变更服务性质的规定处理退还补助资金问题。 第二十四条:乙方投资人/主办人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法定原因(如继承等)或其他特殊原因变更的,必须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签定补充协议,确认受让人替代丙方在本协议中的法律地位,并出具受让人继续履行服务承诺的证明。如果不能承担本协议约定义务或不能继续履行服务承诺的,参照变更服务性质的规定处理退还补助资金问题。 第七章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及北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三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本协议受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调整。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因执行本协议及与执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果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各方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可以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自三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第二十九条:如本协议某些条款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抵触,不影响其他条款,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第三十条: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报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各备案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 应征文件的组成1.1应征文件由应征函部分、项目概况部分和附件部分三部分组成。 1.1.1应征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身份证明; (2) 应征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3) 应征函; (4) 征集文件要求应征人提交的其他应征资料。 1.1.2项目概况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总论(包括投资人姓名、拟建机构地址、批准设置时间、拟建机构类型、建设方式、建筑面积、资金性质等内容) (2) 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3) 需求分析和建设内容、规模 (4) 项目选址和建设条件 (5) 建设方案 (6) 项目建设进度安排 (7) 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8) 未来运营服务方案 1.1.3附件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新建机构应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复印件;扩建机构应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养老服务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章程及设计图纸; (3)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4)基本建设审批部门的建设批复文件复印件(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 (5)资金证明或银行贷款证明; (6)征集文件要求应征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2. 应征文件的份数和签署2.1 应征人应提交一份应征文件。 2.2 应征文件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 2.3 应征函应加盖应征人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应征文件中须同时提交应征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征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应征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2.4全套应征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 3. 应征文件的装订应征文件文本的装订方式为左侧胶粘装订。 4. 应征文件格式4.1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身份证明书(格式1) 4.2应征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2) 4.3参加应征声明函格式(格式3) 4.4其余由应征人自制。 格式1 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应征单位的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应征人: (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应征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应征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 位 名 称) 的 (姓名) 为我单位签署本征集的应征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次征集的应征文件的内容。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签字) 性别 : 年龄:_______ 身份证号码: 职务:____ ___ 应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3 致: (征集人名称) 经研究《关于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金支持试点实施意见》及征集文件要求后,我方已理解征集文件的要求,并愿意根据征集文件的要求提出试点支持申请。 我方承诺提供的所有申请信息和资料真实、有效、合法; 我方同意一旦对我方进行试点支持,则我方不得擅自变更机构服务性质转为他用;并按照要求接受民政部门的管理。 与本征集活动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邮编 : 电话: 传真: 应征人或代表姓名(签名): 应征人名称: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基本建设审批部门的建设批复文件 1. 自有土地新建养老机构须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A 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B 根据本市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及项目实际进展情况提供规划意见书、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环评、节能评估、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文件 2. 自有房屋改建养老机构须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A 房屋产权证 B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 购买房屋建设养老机构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A 产权变更证明 B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需装修改造的) 4. 土地所有人和投资人合作建设养老机构须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A 合作协议 B 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C 根据本市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及项目实际进展情况提供规划意见书、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环评、节能评估、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文件 5. 租用现有设施改建养老机构须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A 租赁合同 B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 利用政府土地承建养老机构须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A 承建协议 B 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C 根据本市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及项目实际进展情况提供规划意见书、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环评、节能评估、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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