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关于加强养老护理员培训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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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养老护理员培训管理的通知 京民福发〔2011〕489号
各区县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1〕33号)和《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2000年63号令)等文件精神,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内护理员管理,提高养老护理员队伍素质和服务水平,现将加强养老护理员培训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养老护理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养老护理员是指在养老服务机构中对老年人生活进行照料、护理的服务人员(不含社区养老服务员)。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生活照料(清洁卫生、睡眠照料、饮食照料、排泄照料、安全保护)、技术护理(给药、观察、消毒、冷热应用、护理记录、临终护理)等。 凡在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专职从事养老护理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应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经鉴定后持证上岗。从2012年起,凡新招聘的养老护理员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养老机构应统一组织其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独立上岗;对目前在岗但没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员应在2013年底前完成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上岗。 二、养老护理员培训有关工作 (一)凡法定劳动年龄内,户籍为外省市农村,且在本市养老服务机构内从事养老护理员职业的外来农民工,可由所在养老机构统一组织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参加养老护理员培训,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0〕233号,以下简称233号文件)执行。 (二)养老护理员培训分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和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职业资格培训。养老护理员培训应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进行理论和实操培训,培训结束后,定点培训机构应组织符合条件的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后,合格的颁发相应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享受免费培训政策的养老护理员培训,由市、区(县)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承担。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应根据区县民政局提供的养老护理员培训规模,适度认定定点培训学校。申请成为定点培训学校的培训机构,应符合233号文件第十三条的要求。区县人力社保局认定定点培训机构应会同区县民政局按照相应的程序和要求共同开展。定点培训学校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的有关要求,按照233号文件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为保证养老护理员培训质量,市民政局可以针对本市的实际情况,对养老护理员的师资调派、教材内容等进行统筹、协调和调整。 (四)养老护理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初级1500元/人,中级1800元/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的(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准)按照每个班级的实际培训人数,予以全额补贴;培训合格率未达到90%的,按照补贴标准的60%予以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根据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实际人数予以全额补贴。 养老护理员培训补贴由定点培训学校按属地向区县人力社保局申请,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233号文件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规范养老护理队伍管理,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素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确立的“老有所养”战略目标的前提和关键。各区县民政局、人力社保局要高度重视养老护理员培训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间的协调、合作,建立、健全工作管理制度,全面推进养老护理员规范上岗和培训工作。 (二)注重监督,严格管理。各区县民政局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护理员的基本情况,制定养老护理员规范管理工作方案和培训规划;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要联合民政部门做好定点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定点培训学校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的日常管理和过程检查,并按程序和要求做好培训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为及时掌握全市养老护理员培训工作,市民政局和人力社保局将不定期召开养老护理员工作调度会。 (三)注重宣传,加强引导。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养老护理员规范上岗和培训工作,并把养老护理员培训管理工作与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相挂钩。通过舆论宣传,引导养老机构在用人方面落实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鼓励养老护理员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营造有利于养老护理员规范上岗、优质服务和提升技能素质的良好社会氛围。 为居家生活老人提供专业化生活照料、技术护理的社区养老护理员培训与管理工作,由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老龄办等部门研究后另行规定。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