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北京市民政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北京市民政局和北京市民政局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