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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民政局
  3. [实施日期] ----
  4. [成文日期] 2024-03-21 11:04:28 ----
  5. [发文字号] 京民养老发〔2024〕22号
  6. [失效日期] ----
  7. [发布日期] 2024-04-10 11:04:24 ----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验收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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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养老发〔2024〕22号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验收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北京市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验收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民政局

  2024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验收指引(试行)

  为落实《关于完善北京市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23〕25号)、《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工作方案》(京民养老发〔2023〕292号)有关要求,结合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管理相关标准,制定本验收指引。

  一、验收对象

  已建设完成且取得相应资质手续的养老服务中心。

  二、验收主体及方式

  市民政局会同区民政部门,采取资料核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养老服务中心开展验收。

  三、验收内容及标准

  从运营主体的资质条件、场地设置、安全设置、功能布局(全托服务、社区餐厅、老年学堂、医养结合、综合服务)4个方面进行验收,共设置39项验收标准,并进行评分。同时,对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经营范围、消防验收、相关功能区设置等相关内容设置4项一票否决项(详见附件)。

  四、工作程序

  (一)自主申报。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承接运营主体根据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实际完成情况,登录北京市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验收申请,并经区民政部门审核。

  (二)现场检查。由市民政局会同区民政部门组建不少于3人的验收工作组(可聘请消防、燃气、电力等相关专业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在实地考察、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的基础上,验收工作组对照验收标准逐项进行验收。

  (三)结果认定。市、区民政部门通过北京养老服务网、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验收结果及分值通报养老服务中心所在街道(乡镇)。

  五、验收结果

  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形。其中,总分值高于60分及以上的方可验收通过。

  养老服务中心验收通过后,方能以“××区××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名义对外开展相应服务。对验收不通过的,给予1个月的整改期限,并组织复验。对复验不合格的,各区民政部门应督促指导街道(乡镇)与承接运营主体依规解除运营合同。养老服务中心承接运营主体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依规向市民政局进行申诉。

  本验收指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验收指标总分表及验收标准


政策解读: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