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4-01-29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北京市民政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 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北京市民政局官方网站。

网址:https://mzj.beijing.gov.cn/。 

2.北京市民政局。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4号院2号楼; 

开放时间:9:00—11:30,13:3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65868811。

3.通过北京市档案馆、首都图书馆、市政府信息公开大厅公开政府信息。 

4.通过《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5.通过政务新媒体账号:官方微信公众号“北京社会建设和民政”、新浪微博“北京社会建设和民政”、今日头条号“北京社会建设和民政”、北京日报北京号“北京社会建设和民政”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北京市民政局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以到北京市民政局现场提出申请。

2.邮政寄送

收件人:北京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4号院2号楼

邮政编码:101117;

其他:信封左下角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10-55521638(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网络提交

请登录北京市民政局政府官方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

(二)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三) 申请注意事项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处领取,也可以在北京市民政局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北京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4号院2号楼 

邮政编码:101117

办公时间:9:00—11:3013:3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65868811 

传真号码:010-55521638(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子邮箱地址:chengjiani@mzj.beijing.gov.cn (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并按照本指南“二、依申请公开”提示提出申请。)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doc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