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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
发布日期:2024-01-12 13:02 来源: 北京市民政综合执法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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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

  第四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第九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符合下列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依法可能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

  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

  (一)有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

  (二)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范围;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