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3. [实施日期] 2026-08-17 08:00:00 ----
  4. [成文日期] 2026-08-14 20:34:05 ----
  5. [发文字号] 京民发〔2026〕41号
  6. [失效日期] ----
  7. [发布日期] 2026-08-17 08:00:00 ----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民政局等九部门关于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字体:  打印本页  

各区民政局、教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委、卫生健康委、应急局、医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有关精神,健全完善本市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的重要意义

建立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制度,推动专项救助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延伸,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补齐民生短板、构建梯度救助格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各级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站位,扎实细致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落地见效,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二、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工作

经认定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在有效期内享受专项救助,具体申办程序按照各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一)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医保部门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急)诊费用、住院费用,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照本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家庭医疗救助标准给予救助。经卫生健康等部门审核通过的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相应规定支付。

(二)教育救助。教育部门按规定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在园学前教育阶段幼儿免保育教育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本区同类型公办园收费标准;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及以下阶段在校学生参照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学生救助标准发放助学金,并可按照本市学生资助相关政策通过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等方式给予救助。

(三)住房救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通过市场租房补贴方式给予救助,补贴标准按照第三档发放。

(四)就业救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落实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等政策。

(五)受灾人员救助。应急管理部门对遭遇自然灾害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政策给予相应救助。

(六)采暖救助。民政部门参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采暖救助政策有关规定,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在有效期内给予一次采暖救助,补贴标准按照300元/户发放。

三、与其他救助政策的衔接

(一)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制度建立后,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调整为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是指申请临时救助前12个月的家庭生活必需支出高于家庭收入。具体办理按照本市临时救助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不享受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

四、工作要求

市级相关部门要指导各区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后的专项救助工作,确保应救尽救、不出现救助空档。要强化部门间沟通协调,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作用,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形成协同高效的工作格局。要加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信息数据共享,做好认定信息查询、推送与救助信息反馈,形成“认定+救助”数据闭环,避免救助遗漏和重复救助。各区要加强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的监督指导,严格规范政策执行,提升经办服务水平,确保各项救助政策精准落地,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