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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3. [实施日期] 2026-08-17 08:00:00 ----
  4. [成文日期] 2026-08-14 20:09:19 ----
  5. [发文字号] 京民发〔2026〕40号
  6. [失效日期] ----
  7. [发布日期] 2026-08-17 08:00:00 ----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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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民政局、教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残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部门:

现将《北京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6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因地制宜、公平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三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总体工作统筹安排、指导监督。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综合管理工作,对街道(乡镇)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街道(乡镇)具体负责本辖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等工作。社区(村)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未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范围的本市户籍家庭;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规定;

(四)提出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且扣除刚性支出总额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

第五条  刚性支出包括以下必需支出:

(一)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就诊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由个人负担的门(急)诊和住院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二)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者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职业、高等专科、中等职业、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由个人负担的保育教育费或者学费、住宿费,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最高不超过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标准认定。

(三)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儿童在定点机构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扣除政府补助、商业保险赔付费用等部分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每人最高不超过24000元。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对象及基本康复服务范围,按照《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办法》《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办法实施细则》等执行。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一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社区(村)或他人代为申请,并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第七条  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填写并提交《社会救助申请承诺及授权书》(附件1),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及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

(二)家庭医疗、教育支出有效票据,以及经区残联审核的残疾康复支出相关材料;

(三)无法通过政务数据共享获得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街道(乡镇)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出具《社会救助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附件2),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相关材料。

第九条  街道(乡镇)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基本信息及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填写《社会救助申请(定期核查)入户调查表》(附件3)。

第十条  申请家庭及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不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街道(乡镇)应当出具《申请社会救助家庭调查结果告知书》(附件4)。该家庭需在收到《申请社会救助家庭调查结果告知书》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调查核实结束后,街道(乡镇)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填写《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表》(附件5),并及时在社区(村)务公开栏公示《社会救助初审情况公示》(附件6),公示期为7天。

对公示有异议或出现投诉、举报等有争议的家庭,街道(乡镇)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或开展民主评议,并根据调查或民主评议情况重新提出初审意见。开展民主评议的,应当填写《民主评议会议记录表》(附件7)。

第十二条  公示结束后,街道(乡镇)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作出确认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确认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告知书》(附件8)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证》;不符合条件的,发放《不予确认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告知书》(附件9)。在作出以上确认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取得送达回证。

第十三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存在人户分离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审核确认期限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对于情形复杂的,可以启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经审核确认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有效期一般为12个月,自作出审核确认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社会救助或者帮扶。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前期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不要求重复提交。

对退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的对象,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引导其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

第十五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在有效期内一般不作终止或变更。其中,对自愿申请退出或经核实发现存在虚报、隐瞒、伪造等情形,以及家庭成员死亡的,街道(乡镇)应当及时终止或变更,填写《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终止或变更确认表》(附件10),并及时送达《停止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告知书》(附件11)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变更告知书》(附件12)。对有效期内终止的,在原有效期满前,不再受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

第十六条  市民政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共同确定刚性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市医保局应当推送医疗支出相关数据。市教委应当提供教育收费政策,指导区教委提供教育收费标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提供技工学校收费政策及标准。市残联应当指导区残联对符合刚性支出认定条件的残疾康复支出进行审核并出具材料,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提供支持。

第十八条  市民政局应当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纳入常态化监测预警范围,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

第十九条  区民政局、街道(乡镇)应当规范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档案的管理,及时录入电子档案,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街道(乡镇)应当将有效期内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情况,在信息公开网站或被救助人居住地社区(村)务公开栏长期公布,公布内容包括被救助家庭申请人姓名、救助人口数、救助有效期、所在街道(乡镇)名称。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有关程序,以及申请主体条件、赡养费核算等参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和市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社会救助申请承诺及授权书

   2.社会救助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3.社会救助申请(定期核查)入户调查表

   4.申请社会救助家庭调查结果告知书

   5.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表

   6.社会救助初审情况公示

   7.民主评议会议记录表

   8.确认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告知书

   9.不予确认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告知书

   10.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终止或变更确认表

   11.停止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告知书

   12.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变更告知书

   13.社会救助核查材料提交通知书

   14.送达回证


附件1-14:《社会救助申请承诺及授权书》等

政策解读: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