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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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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提振养老服务消费,推动新时代新征程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7月23日,《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发〔2025〕37号),在全国范围内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于2025年7月起,在浙江省、山东省、重庆市以及辽宁省沈阳市、安徽省滁州市、江西省新余市、四川省成都市等试点地区先行开展,后续根据试点情况在全国各省市推开。为做好我市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工作,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要求,充分借鉴其他省市试点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我市《关于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二、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我们积极开展北京市消费补贴项目相关文件起草工作。2025年8月,组织市财政局、部分区民政局有关负责同志进行座谈交流,并在民政部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形成初稿。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方案》的合理性、适用性、可行性,10月,我们书面征求市财政局、各区民政局相关意见建议,多次赴民政部进行汇报请示,开展了公平竞争、合法性等审核,多次修改完善后,经局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制发。 三、《工作方案》的创新特点 一是加强政策衔接。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同时结合我市《北京市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管理实施办法》《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北京市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中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驿站基础补贴、家庭养老床位补助等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补贴范围。 二是创新服务主体。我市服务主体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调整,将符合有关条件的线上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企业纳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明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企业基本要求,在保障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质量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给,完善服务和补贴过程管理。 四、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包括补贴内容、补贴流程、工作安排、工作要求等四个部分。 (一)明确补贴内容 1.补贴对象。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国家标准等有关要求,经能力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含相应条件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和持有本市居住证(居住登记卡)的外埠老年人,且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的服务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入住本市区域内养老机构的外埠老年人,不需提供本市居住证(居住登记卡)证明。 2.补贴项目。包括机构养老服务,以及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后续根据民政部、财政部要求适时进行调整。 3.补贴形式。通过民政部“民政通”(含小程序、APP),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自然月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 4.服务主体。电子消费券适用于自愿参与、信誉良好的服务机构和企业,包括养老机构、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含其链接的专业服务商)、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评估经办机构等。评估经办机构不得参与提供由本项目补贴的养老服务。 区民政部门应在工作方案发布后5 个工作日内,首次公布纳入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服务机构和企业;次月起,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公布新增、退出的服务机构和企业名单。区民政、财政部门不得限制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的付款方式和支付凭证类型,不得以参加项目为由要求服务机构和企业采购新的支付设备。 我市服务主体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调整,将符合有关条件的线上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企业纳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 线上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企业为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的企业或具有法人资质的事业单位,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清单内服务的能力,依托自营业务开展,且服务范围覆盖城六区及以上;(2)具备养老服务人员供应链管理能力,能实现订单线上转介和服务痕迹化管理;(3)具备24小时转接订单、处理客户投诉的能力;(4)具备内控管理机制及服务过程全流程监管能力(订单服务记录存储2年以上);(5)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企业须具备技术保障、数据安全、服务内容合规、服务监管等方面能力;(6)未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5.补贴标准。电子消费券按照补贴项目范围内个人自付养老服务消费金额的相应比例进行抵扣,其中,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消费项目按照50%的比例进行抵扣,每人每月最高抵扣800元;机构养老服务消费项目按照40%的比例进行抵扣,每人每月最高抵扣800元。抵扣比例和额度后续根据民政部、财政部要求适时进行调整。 6.资金安排。补贴资金按照中央财政承担85%、地方配套资金承担15%的比例执行,15%部分由市、区按照1:1共同承担。 7.实施期限。项目实施期限为12个自然月,自2026年1月开始。 8.政策衔接。 (1)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此次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范围。 (2)符合条件且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老年人,扣除其已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规定比例予以抵扣。 (3)正在享受失能护理补贴的老年人,不纳入此次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范围。自愿退出享受失能护理补贴的老年人,可申领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退出享受失能护理补贴的次月)。 (4)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开展的巡视探访、个人清洁、养老顾问、呼叫服务等由财政保障的四项基本养老服务,不得重复使用养老服务电子消费券核销。 (5)享受政府支持的家庭养老床位服务项目,不得重复使用养老服务电子消费券核销。 (二)补贴流程 1.个人申请。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含老年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工作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民政通”(含小程序、APP)线上注册个人账号,提交领取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申请。 2.能力评估。申请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需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国家标准等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2026年1月1日前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的老年人且在评估结论有效期内的,以及正在享受失能护理补贴400元、600元档的残疾老年人可不重新评估。2026年1月1日以后申请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老年人,均应通过“民政通”申请失能评估。 3.电子消费券发放。对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通过“民政通”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其个人账户发放首月电子消费券。后续每个自然月的第一天,向老年人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电子消费券有效期为 1 个月,当月获得,当月使用,次月失效。 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其本人、代办人及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服务机构和企业,应及时通过“民政通”或其它方式告知老年人常住地区民政部门,经区民政部门确认后,于次月停发电子消费券。 4.电子消费券核销。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进行养老服务消费时,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比例抵扣相应金额。 老年人接受机构养老服务的,服务机构应将入住协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老年人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服务机构和企业应将服务项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单据、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 5.资金结算。区民政部门原则上应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对上一个月养老服务电子消费券核销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至区财政部门复审;区财政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反馈至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收到复审结果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服务机构和企业结算经核定后的上一个月电子消费券抵扣费用。 老年人能力评估费分为评估服务费和上门服务费,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的,其评估服务费可通过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予以抵扣,上门服务费由老年人自行承担;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老年人能力评估费由老年人自行承担。 (三)工作安排 1.准备阶段(2026年1月) (1)制定工作方案。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组建工作专班。各区民政部门应会同区财政部门结合本区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组建工作专班,并向市民政局报备相关工作情况。 (2)组织宣传培训。市民政局通过民政局官网、北京养老服务网等开展政策宣传。各区民政部门充分发挥基层老年协会等多方力量,组织街道(乡镇)、社区(村)、服务机构和企业等进行广泛宣传培训,让辖区内常住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了解相关消费政策,并能熟练使用“民政通”(含小程序、APP)。 (3)做好能力评估准备。各区民政部门应按相关要求建立评估队伍及场所,确保及时有效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市民政局负责与“民政通”对接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中存量的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等数据。 (4)确定服务机构和企业。各区民政部门应在2026年1月底前,确定首批参与服务的养老机构、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含其链接的专业服务商)、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等服务机构和企业名单。 (5)开展账号注册。申请消费补贴的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员、开展服务的机构、评估经办机构、各级负责消费补贴的民政和财政工作人员,均应在“民政通”注册或开通账号。鼓励街道(乡镇)、社区(村)、服务机构和企业为有参加意愿但不便通过线上方式申请的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线下协助申请服务。 (6)开展数据清洗工作。开展数据清洗工作。各区民政部门要推进机构信息规范入库,开展常态化数据清洗工作,建立“填报—审核—反馈—修正”闭环机制,确保入库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7)建立咨询投诉渠道。各区民政部门会同属地政府,向社会公布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咨询投诉电话,及时回应老年人及家属诉求,督促相关养老服务机构(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服务。 2.实施阶段(2026年1月至2026年12月) 符合条件的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通过“民政通”进行消费券领取、服务下单等。服务机构和企业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相应服务,并及时将相关凭证上传至“民政通”。各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补贴核销、结算等工作。 各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于2026年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12月25日前,每季度上报本区项目实施情况,对实施效果、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自查自评。 3.总结阶段(2026年12月) 各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于2026年12月10日前,将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台账(含系统录入)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资金执行使用情况、工作经验及成效等形成工作总结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绩效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本市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四)工作要求 1.明确责任分工。市民政局统筹全市项目组织实施,制定工作方案,牵头开展项目监督检查,保障项目按质按量完成。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具体实施,审核服务机构和企业资质,确认老年人能力评估结论,对项目开展全过程监督管理。市、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保障工作,对补贴资金拨付不及时、不到位等情况及时督促,严防财政资金被挤占挪用。 2.加强资金监管。各区要结合本区实际细化风险防范措施,及时核实处理“民政通”系统反馈的异常交易预警,坚决防范虚假交易、骗补套补等行为,一旦发现经营主体或失能老年人不符合有关资格要求,或存在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要及时收回补贴资金,坚决依法依规处理。要统筹做好本项目与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长期护理保险、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基础补贴、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失能护理补贴等工作的有效衔接,避免重复享受相关待遇,及时做好已重复发放补贴的扣发追缴工作。 3.加强服务监管。参与补贴项目的服务机构和企业(含区域养老服务中心链接的专业服务商、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等)应签订诚信承诺书(附件4),在服务前应核实、拍摄老年人身份证或养老助残卡,以确保服务真实性。对发现存在“先涨价后抵扣”、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服务机构和企业,区民政部门要及时开展线上线下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取消其参加服务的资格并追缴资金,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按照《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照要求取消运营补贴、撤销星级;严重的市场禁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区民政部门应及时关注民政通中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机构的评价,对差评较多的养老服务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应及时取消参与资格。市、区民政部门可采取政府购买第三方审核、检查、审计服务等方式进行线上线下核查、老年人满意度调查、部门联合检查;各区应按照电子服务消费券核销人数1%的比例进行抽查,对发现的虚假服务、服务质量差、老年人满意度低等问题,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4.推动服务发展。各区要结合养老服务消费项目,着力培育发展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养老服务机构,积极鼓励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向农村地区拓展服务范围,结合实际探索推动“养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模式发展,持续提升养老服务整体供给质量与水平。要按照“民政通”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要求,指导支持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含其链接的专业服务商)、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等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为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专业养老服务。要充分发挥“养老+物业”“养老+家政”等模式的作用,进一步丰富和优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给。 5.加强宣传引导。市、区民政部门要紧密结合全国、本市养老服务消费季等活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解读会、媒体报道、互联网传播等多种形式,推动相关补贴政策进社区、进机构,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要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公益组织、慈善力量等积极参与补贴项目,为消费支付能力偏弱的老年人提供补充支持。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动员组织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积极参与实施消费补贴项目。要建立意见收集反馈处置机制,畅通政策咨询、投诉建议渠道,及时处置问题线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把政策红利转化为人民群众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政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