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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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民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社会工作部: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自2012年9月实施以来,在健全养老服务风险分担机制,提升养老服务机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及《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4〕47号),结合本市养老服务机构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综合责任保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政策引导、责任共担、精准补贴、市场运作的原则,推行差异化补贴政策,推动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组织实施的精准化、科学化,不断提升养老服务机构应对风险的意识和水平。 二、适用对象和保险范围 (一)适用对象 在各区民政局(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社会工作部,下同)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下同)、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等是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财政补贴对象。在北京市残疾人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不列入补贴对象范围,但可参照养老服务机构保费标准和保险范围自行投保。 (二)保险范围 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主要保障范围如下: 1.意外伤残或身故责任。在保险期限内,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的服务对象(包括机构实际入住床位、家庭养老床位以及签约居家上门服务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等),因在养老服务机构责任范围内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或身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养老服务机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发生意外事故时,养老服务机构为防止或减少服务对象的人身伤害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给付。养老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因从事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人身伤害或身故,依法应由养老服务机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2.法律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养老服务机构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养老服务机构支付的仲裁或诉讼等相关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给付。 3.第三者责任。在养老服务机构责任范围内,由于养老服务机构的疏忽过失而给第三者造成人身伤害,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4.养老服务机构实际运营发展过程中其他应纳入保险范围的养老服务机构责任。 三、保险费用 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保障。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年度保费,按照经各区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核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投保数量、养老工作人员数量,乘以单项年度缴费标准确定。 四、补贴标准 养老服务机构是综合责任保险缴费的责任主体。为增强其自身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推动养老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市财政对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分层分类予以补贴,并根据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政策执行情况,结合养老服务机构实际收费情况、运营情况、出险情况等,对补贴范围、补贴比例和保险费率进行动态调整。具体补贴范围、补贴标准以当年通知为准。 五、职责分工 (一)市民政局负责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年度补贴资金预算,审核全市养老服务机构投保床位数量;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对保险方案、保险理赔服务进行评估。 (二)各区民政局负责做好所辖养老服务机构参保信息的审核及统计汇总,重点核定养老服务机构参保资格及床位使用数量;组织、指导养老服务机构与保险公司进行对接。 (三)养老服务机构作为综合责任保险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提供床位使用和参保床位、人员数量等情况。发生赔案时,养老服务机构应在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保险公司对意外伤害事件进行调查。养老服务机构要积极做好安全管控工作,降低运营责任风险,持续提升服务质量;严格遵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要求,在设备设施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医疗护理安全、人身安全等方面高标准运营,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水平。 六、工作要求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部署落实好保险实施工作。 (一)高度重视,积极动员。各区民政局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组织实施工作,积极宣传,鼓励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参保提高自身抗风险能力。 (二)加强管理,落实资金。市民政局按期汇总养老服务机构的投保及理赔信息,及时核拨保费补贴,并作为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配套资金预算参考依据。 (三)强化监督,提升效益。各相关部门应加强投保、理赔等工作的过程管理,加强监督审核,定期开展政策执行效果评价,更好地为养老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意见》(京民福发〔2012〕347号)、《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民福发〔2014〕436号)、《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北京市为老服务单位综合责任保险的通知》(京民老龄发〔2014〕119号)同步废止。 北京市民政局 2025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政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