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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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北京市民政局 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 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部 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北京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 北京市妇女联合会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 2025年11月26日 (本文有删减)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任务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5〕18号),根据各单位工作职责,制定如下任务分工方案。 一、夯实基本生活保障体系 (一)加大基本生活保障力度。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统筹衔接。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儿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基本生活保障方式。落实本市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生活费申请、审批相关政策,简化工作流程、压缩办理时限。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跨省通办”政策。优化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程序,具有本市户籍的流动儿童家庭可在全市范围内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在急难发生地就近就便为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提供临时救助。(市民政局负责) (三)丰富基本生活保障内容。聚焦困境儿童差异化需求,推动基本生活保障内容从物质保障向精神关爱、维护合法权益拓展,构建“物质+服务”多元保障格局。对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的困境儿童家庭,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市民政局、市教委、市委社会工作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医疗康复服务体系 (四)加强医疗保障工作。统筹推进涉及儿童的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实好医疗保障政策。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孤儿弃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按照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市医保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细化医疗救助措施。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落实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资助政策,本市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困境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统筹困境儿童实际救助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完善分类救助政策,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特困供养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困境儿童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相关政策予以保障。(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康复服务水平。增加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强化早筛查、早诊断、早干预、早康复的一体化服务管理。优化残疾儿童康复设施布局,加强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管理,提升康复服务质量。推进医疗卫生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加强资源共享和协作支持。(市残联、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 (七)保障均等接受教育服务。完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流动儿童入园入学政策。优化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保障流动儿童就近就便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以公办学校为主将符合政策的流动儿童纳入居住地义务教育保障范围。常态化精准开展控辍保学。(市教委、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特殊教育服务。全面推进残疾儿童融合教育。规范本市送教上门服务标准和内容,提高教学质量。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在儿童福利机构设立分校或特教班,支持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学校。(市教委、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教育帮扶措施。加大教育救助力度。通过减免保教费等方式,保障适龄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对义务教育阶段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按规定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减免相关费用。对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在读困境儿童,按规定发放助学金、免除学杂费。鼓励多渠道开展困境儿童助学工作。(市教委、市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构建心理健康关爱服务体系 (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宣传。配齐配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健全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体系,开足开好心理健康课程。鼓励学校为有需求的困境儿童针对性开展教育引导和心理疏导。深化医教协同,为儿童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广泛开展心理健康科普宣传,帮助家长、老师等掌握心理健康教育的理念和知识,引导家庭、学校、社会携手对困境儿童加强人文关怀。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基层儿童工作者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基层儿童工作者服务困境儿童身心健康的能力。(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团市委、市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开展心理健康监测评估。健全儿童心理健康监测评估标准,科学设计和使用符合困境儿童特点的问卷、量表等测评工具。组织力量开展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监测,指导儿童主任做好困境儿童巡视探访工作,每月联系、入户走访困境儿童,重点关注其学业压力、家庭变故、经济困难、合法权益保障等情况。支持专业社工、志愿者等开展困境儿童身心健康服务。指导学校加强困境儿童日常心理健康监测评估。及早发现困境儿童心理行为异常情况,做到早发现、早防范、早干预。(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教委、市委社会工作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及时高效转诊帮扶。畅通家庭、学校、社区、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等向专业医疗卫生机构转介就医的通道。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协作和支持,健全心理健康服务与转诊网络。对经过治疗后回归社区、学校的困境儿童,社区、学校应强化日常关爱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委社会工作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筑牢人身安全保护体系 (十三)防范打击侵害权益行为。坚决预防和依法严惩对困境儿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教唆、胁迫、诱骗、利用困境儿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严惩处。完善落实反家庭暴力制度。织密扎牢校园安全防线。加大强制报告制度执行力度,制定报告指引,细化报告情形,强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市公安局、市教委、市民政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委政法委、市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救助保护措施。依法保障遭受侵害困境儿童及其监护人的诉讼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对遭受侵害的儿童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救助保护措施。对因遭受侵害暂时无法在原成长环境中生活学习的困境儿童,应协助困境儿童家庭对其进行妥善安置。(市司法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民政局、团市委、市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积极预防不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及时发现、制止、管教困境儿童不良行为。强化家庭责任,指导监护人对失管失教困境儿童进行教育引导、劝解管教,强化家庭教育训诫制度、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监护令的执行效果。指导学校加强对困境儿童的法治和预防犯罪教育。(市公安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教委、市司法局、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委网信办、市民政局、团市委、市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法定监护责任体系 (十六)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指导督促困境儿童监护人依法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加强亲情陪伴。构建普惠性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增强监护人监护意识和能力。深入落实《北京市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办法》,对存在监护问题的家庭实施干预。加强对留守儿童委托照护情况的监督,督促被委托照护人履行照护职责。(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妇联、市民政局、市教委、市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完善国家监护制度。依法健全民政部门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措施。加强对因突发事件导致监护缺失的困境儿童救助保护。依法做好打拐解救儿童、流浪乞讨儿童救助保护和安置工作。深入开展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做好户口迁移、就业帮扶、关心关爱等服务工作。(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监护支持作用。深化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逐步将儿童集中到养育条件较好的机构养育。以“全国儿童福利机构高质量发展改革试点单位”建设为契机,将北京市儿童福利院建设成为儿童养育和康复示范中心,辐射带动全市儿童福利机构高质量发展。拓展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服务功能,鼓励有条件的机构为有需求的社会家庭残疾儿童提供服务。支持国内家庭收养残疾孤儿,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扩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覆盖面,为困境儿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市民政局、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要素保障支持 (十九)提升基层基础服务能力。建立完善与本市常住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困境儿童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加快困境儿童服务设施建设,强化社区(村)儿童之家、服务驿站等基层阵地功能。深化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健全困境儿童福利经费保障机制,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规定支持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完善儿童主任等基层儿童工作者激励保障措施,分层分类开展全覆盖式培训,强化履责意识和能力,推动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健全完善儿童福利机构收入管理和激励机制,合理保障人员薪酬待遇,将照护、特教、医护、康复人员纳入教育、卫生健康等领域职称评定、评先评优范围,加强首都儿童福利领域人才培养。切实推进人财物等力量资源向基层一线倾斜。(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社会工作部、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妇儿工委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法规制度和信息化建设。深入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及时制修订困境儿童权益保障相关法规制度,细化完善困境儿童分类标准。落实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试点工作,持续提升困境儿童关爱服务水平。完善困境儿童精准监测摸排机制,健全困境儿童信息数据库和工作台账,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实现精准服务管理。规范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使用和管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市民政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妇儿工委办、市委网信办、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有效发挥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在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中的优势作用。深入实施“爱心妈妈”结对关爱困境儿童行动,提升工作精准化、规范化水平。培育、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参与困境儿童福利保障,推动困境儿童需求与慈善组织有效对接。加强宣传引导,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传承弘扬恤孤慈幼传统美德,强化全社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意识,推动公众通过慈善帮扶、志愿服务等方式关心关爱困境儿童。(市民政局、市妇联、团市委、市残联、市委宣传部、市委社会工作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解读:政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