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等七部门关于切实做好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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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民政局、教委、公安分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残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社会工作部、财政国资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促进本市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维护好残疾孤儿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积极开展收养工作 各区相关部门要充分认清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工作的重大意义,及时研究解决促进孤儿回归家庭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区民政部门、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要加强对所属儿童福利机构送养残疾孤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残疾孤儿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要依法开展收养评估、办理收养登记,主动告知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关于残疾孤儿收养的相关政策,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儿童福利机构要把促进机构内残疾孤儿回归家庭作为工作重点,根据残疾孤儿健康状况、年龄以及个人意愿等,坚持可送尽送、应送早送,把残疾孤儿信息上传至北京市儿童收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并积极配合收养人了解残疾孤儿相关情况,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的,可以定向匹配。 二、继续保障基本生活 残疾孤儿被收养后,经向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申请,可以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区民政部门核实后,按照本市孤儿保障标准通过“民政一卡通”发放生活费。被收养的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本专科院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生活保障待遇直至毕业。 收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为被收养人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口迁移的,迁出地、迁入地区级民政部门要做好相关材料的移交和基本生活费发放衔接,避免出现漏发或重复发放的情况。各区民政部门应当规范基本生活费发放管理,防止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情况,要建立基本生活费发放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全部资料建档备查。各区相关部门要做好被收养残疾儿童年满18周岁后相关政策衔接,采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后未继续就读、死亡、残疾已康复或者申请不再领取的,应从上述情形发生的次月起停发生活费。 三、延续享受救助政策 残疾孤儿被收养后,仍可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范围,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继续享受资助。符合条件的,也可按规定享受社会救助或残疾人保障相关待遇,做好各项政策衔接,避免重复享受。对于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孤儿,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也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应当按规定落实好被收养人在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服务和医疗保障等政策。被收养人需要定期康复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提供延伸康复服务,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条件的,享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的康复服务。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应免费为父母提供康复技能培训。 四、纳入教育保障范围 教育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被收养人纳入教育资助政策范围,根据实际安置被收养人就近入园入学。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可享受“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政策。 五、依法推进关爱保护 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残疾孤儿送养人与收养人可以采取双方认可的方式,保持经常性联系,沟通被收养人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等情况。民政部门应引导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志愿者等为有需求的被收养残疾孤儿及其家庭开展关爱服务活动,促进被收养残疾孤儿融入社会。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要对被收养残疾孤儿进行定期探访。对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被收养残疾孤儿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六、加强政策宣传引导 各区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网络等媒体,积极开展鼓励收养残疾孤儿政策宣传工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宣传,倡导依法收养观念,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传统美德,褒扬收养残疾孤儿的爱心善举,引导更多有收养意愿的内地公民收养残疾孤儿,让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工作,为其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办理残疾孤儿收养登记且被收养人未满18周岁的,可以凭借《收养登记证》、孤儿残疾证明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申请继续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经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核实符合条件的,从次月开始发放。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政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