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
|
京民发〔2025〕59号 关于印发《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区委政法委、网信办,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区发展改革委、教委、公安分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委、卫生健康委、广电局、统计局、医保局、疾控局、妇儿工委办,区团委、妇联、残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部门: 现将《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北京市民政局 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北京市委网络安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北京市统计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北京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 北京市妇女联合会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10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儿童工作部署,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促进流动儿童均等享有高质量权益保障和关爱服务,根据民政部等21部门关于印发《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儿童优先、统筹推进、公平可及、着眼长远的原则,以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为主题,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重点,不断完善保障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关爱服务,为流动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到2026年,流动儿童相关政策制度更加优化健全,重点领域惠民措施更加平等均衡,基层基础更加坚实牢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整体水平明显提升。到2030年,政府、学校、家庭、社区和社会各方协同的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机制更加健全,流动儿童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到2035年,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关爱保护体系全面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更加均等优质,流动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掌握底数 1.开展监测摸排。各区要按照《关于开展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京民儿福发〔2024〕79号)要求,把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流动儿童监测摸排范围(市中心城六区之间异地居住或生活的除外)。监测摸排工作以区为基本单位,民政部门牵头负责,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医保、疾控、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各区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流动儿童定期监测摸排工作机制,至少每半年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更新一次流动儿童信息。建设国家儿童友好城市试点区,要着力开展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动态监测。有条件的区可以委托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担具体摸排工作。(市民政局、市委政法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市疾控局、市妇儿工委办、市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关爱台账。对监测摸排发现存在家庭生活困难、自身残疾、监护缺失、流浪、心理和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以及主动提出救助帮扶需求的跨街道(乡镇)的流动儿童,要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对象信息台账,定期走访探视,加强关爱保护,保障儿童合法权益。对重点关爱服务对象建立的档案,要加强档案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市民政局负责) 3.实现信息共享。各部门要加强相关数据比对共享,用好本市大数据平台,提升关爱保护工作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各区教育部门向区民政部门提供本区随迁子女就学数据信息;各区公安部门向区民政部门提供办理居住证流动儿童信息,并指导派出所与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工作对接机制;各区民政部门根据教育、公安部门提供的基础信息形成摸排底数,作为入户开展儿童信息登记的基础。各区民政部门要把监测摸排到的数据通报给教育、公安等部门。(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教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政策措施 4.加强教育保障。教育部门推动建立与常住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按实际服务人口规模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落实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促进流动儿童就近在普惠性幼儿园入园。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就学政策,在优化义务教育资源布局、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工作中,充分考虑流动儿童特殊困难。加大公办学校学位供给力度,加强流动儿童入学保障,优化办理程序和时限,保障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在居住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教育、公安、民政等部门信息共享制度,及时监测了解流动儿童就学情况,做好劝返复学工作,对履行监护责任不到位的家庭加强批评教育,确保应返尽返。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服务政策。(市教委负责) 5.完善卫生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在制定和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卫生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时,充分考虑流动儿童实际需求,协同当地疾控部门持续做好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工作;结合卫生应急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帮助流动儿童及其家庭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和技能,提高卫生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部门推动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流动儿童就近就便获得普惠托育服务。医保部门要持续推动流动儿童持居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居民医保工作,落实异地就医结算,确保参保儿童医疗保障权益。残联要做好流动残疾儿童在居住地的康复咨询、康复转介、康复训练等康复服务,协助申请和享受户籍地康复保障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流动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为儿童及家庭提供支持。(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市医保局、市疾控局、市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兜牢基本生活保障。儿童居住地民政部门要分类加强流动儿童生活保障,对于符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的,协调户籍地民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认定资格及时纳入保障,建立健全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大力推进“跨省通办”,提供便民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提供临时监护、长期监护保障;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流动儿童给予临时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协调户籍地民政部门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于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保障流动儿童家庭住房权益。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公交线路布局等方面充分考虑流动儿童出行需求,保障流动儿童在乘坐地铁、公交、通学班车时享受同等优惠。教育部门要保障在本市入学的流动儿童在办理学生公交卡时享受同等优待。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流动儿童关爱帮扶,重点对家庭生活有困难的流动儿童给予帮助。(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教委、市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关爱服务 7.加强家庭监护干预和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发现流动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依法予以训诫,针对性制发“督促监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强化跟踪落实,督促流动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责任。公安、检察、法院、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关爱保护流动儿童法治宣传活动,不断提升流动儿童家庭法治素养和家庭教育能力。(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团市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妇联、教育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对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指导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落实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妇联依托举办“新蕊计划”家庭教育公益大讲堂、录制“怎么办”系列微视频等方式,为流动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市教委、市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9.丰富精神文化生活。网信部门要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通过开展“清朗·暑期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等专项行动,指导属地重点网站平台及时清理低俗、色情等违法违规信息,加大优质内容供给,切实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幼儿园提供有益于流动儿童发展的校园文化活动,在开展社团活动、兴趣小组、课外实践活动时注重引导流动儿童共同参与。民政部门要组织动员社会组织等,有针对性地为流动儿童提供阅读指导、书信陪伴、文娱活动等服务。广电部门要组织创作、传播有利于流动儿童成长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共青团、妇联要依托“童心港湾”、儿童活动中心、社区家长学校、儿童之家等,组织开展“12355润心行动计划”“青春圆梦 梦想起航”“小哥加油站”“爱心妈妈”等多种形式的流动儿童关爱服务活动。(市委网信办、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广电局、团市委、市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提升心理健康水平。充分发挥学校教师、医生、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网格员、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志愿者等作用,为有需求的流动儿童分类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导、心理慰藉等服务,发现有心理、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积极配合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采取干预措施。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配合,畅通家庭、学校、社区、12355青少年服务台、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等与医疗卫生机构之间预防转介干预就医通道。学校要落实《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有关要求,将流动儿童作为关注重点,对有需要的儿童开展心理辅导服务。民政、共青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动员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开展一对一帮扶,或链接社会工作者等开展心理辅导,符合条件的可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范围。医疗卫生机构对于就诊的流动儿童,应当提供规范诊疗服务。(市委政法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团市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帮助融入城市生活。动员企业、专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通过开展城市文化介绍、社区环境熟悉等活动,促进流动儿童融入城市生活。发展改革、妇儿工委办等部门在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中,将流动儿童城市融入作为重要内容,促进流动儿童共享安全便捷舒适的空间、设施、环境和服务。共青团、妇联通过开展流动儿童与其他儿童共同参与的社区实践活动,帮助流动儿童熟悉社区环境;链接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资源,组织关爱服务活动,促进流动儿童加强社会参与、享受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不断优化稳岗就业政策措施,有针对性地为流动儿童父母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妇儿工委办、团市委、市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深刻认识做好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统筹规划,将此项工作纳入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民生实事项目重点部署。各相关部门要将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本部门重点工作任务,加强对本系统指导监督,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推进方案落地落实。各区党委政法委、发展改革、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平安北京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创建等统筹推进。 (二)夯实基层基础。各区教育、卫生健康、民政、妇儿工委办、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儿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谋划布局,在社区增加儿童服务场所和空间。人民检察院、民政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加强基层工作力量的深度合作。财政部门要按照事权支出责任,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根据本地区流动儿童数量和保障需求,做好流动儿童工作相关经费保障。选优配强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实现专业培训全覆盖。加大支持社会组织开展流动儿童关爱服务的资助和购买服务力度,加强对相关社会组织开展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支持指导。 (三)强化推进落实。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调度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推动工作落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管理漏洞或履行职责不力的,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或检察建议。要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压紧压实责任,对于工作成效明显的,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和奖励,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真正惠及广大流动儿童。 政策解读:政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