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 天津市民政局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京津冀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基地、见习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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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养老发〔2024〕75号 北京市民政局 天津市民政局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京津冀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基地、见习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京津冀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基地、见习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北京市民政局 天津市民政局 河北省民政厅 2024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京津冀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基地、见习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同质同标”推进三地养老服务人才队伍互促共建,切实发挥实践教学、社会培训、岗位锻炼等在人才培养方面的重要作用,实现三地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基地、见习基地运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培训基地,是指经评审认定,能够为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学生提供实践教学、技能培训、竞赛指导,并适合面向社会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的优质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成人院校或培训机构。本办法所称的见习基地,是指经评审认定,能够为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学生提供见习岗位,并按照协议接收见习人员进行实践锻炼的优质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 三地民政部门牵头指导组建由养老相关行业协会代表、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成人院校或培训机构)代表、养老服务机构代表、行业专家学者代表共同组成的京津冀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基地、见习基地评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管理委员会”),负责培训基地、见习基地的资格审定、争议调处、资格管理和年审;属地省级民政部门会同属地省级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培训基地、见习基地申报单位的初审和推荐,并指导其加强日常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申报培训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依法审批成立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成人院校或培训机构; (二)开设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老年人服务与管理、健康管理、社区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且相关专业近3年连续招生; (三)设立养老服务人才培训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系统的培训计划; (四)配备包含养老服务行业专家、职业培训专家、培训指导教师组成的专兼结合教学团队,兼职教师不超过教师总数的二分之一; (五)具备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内容完备的培训课程体系,可以满足养老服务人才培养需要,并能够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员的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等; (六)培训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卫生、光线、通风、消防、安全条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体现出机构、社区、居家等不同服务场景; (七)配置符合人才培养目标的、具备一定仿真性和综合性的培训教学设备,能够满足老年人能力评估、健康照护、行为认知功能检测、心理照护等功能; (八)近3年未受到各级行政管理(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未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未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五条 申报见习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依法登记注册并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 (二)管理机制健全、制度完备、信用良好,原则上床位规模在200张以上,入住率不低于50%,常态化用于见习的床位不少于20张; (三)设立养老服务人才见习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系统的见习计划; (四)拥有一支思想素质高、专业技能强、工作经验丰富的见习指导教师队伍,配备一定数量具备全国或省(市)级养老护理员大赛执裁或培训管理经验的工作人员、在全国或省(市)级养老护理员大赛中获奖养老护理员的单位优先推荐; (五)具有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经验,同等条件下,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成人院校或培训机构签订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合作协议的养老服务机构优先推荐; (六)设置稳定、良好的见习工作岗位,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和生活便利; (七)近3年未受到各级行政管理(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未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未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六条 培训基地、见习基地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评审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安排统一部署。 第七条 申报单位向属地省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属地省级民政部门会同属地省级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择优向评审管理委员会推荐。 第八条 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京津冀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基地申报表》或《京津冀养老服务人才见习基地申报表》; (二)申报单位未受到行政处罚、失信惩戒等信用承诺书; (三)营业执照、资质等相关证书; (四)能够证明满足申报条件以及在某领域具有独特资源优势的佐证材料。 第三章 评定与发布 第九条 评审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确定的条件,综合使用材料评审、现场勘查、第三方机构测评等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提出建议名单。 第十条 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认定单位有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管理委员会提出,评审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由评审管理委员会认定为培训基地、见习基地。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见习基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三地民政部门优先推荐培训基地承接本地养老护理员等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工作,优先推荐见习基地承接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学生岗位锻炼等工作。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见习基地应加强安全管理,通过构建责任体系、健全制度规范、强化隐患排查等措施,有效防范发生各类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应加强产教融合,积极与三地养老服务机构、企业对接合作,探索“学徒制”“订单班”等人才培养模式,畅通学生就业渠道,增强人才队伍稳定性。结合实际需求开发完善课程体系,提升社会培训质效。社会培训课程应向属地民政部门报备。 第十五条 见习基地应开发设置有针对性的就业见习岗位,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根据岗位职责、见习期限、工作内容等提供合理的见习待遇,保障见习人员劳动权益。积极承接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学生实践实习活动。 第十六条 培训基地、见习基地每年年底前向评审管理委员会报送当年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由评审管理委员会进行年审,年审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培训基地、见习基地实行周期管理,管理周期为3年。一期届满,培训基地、见习基地申请复评,评审管理委员会组织复评。复评合格的,保留其资格,进入下一个管理周期;复评不合格的,撤销其资格。复评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属地省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培训基地、见习基地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运行安全规范。 第十九条 管理期内,培训基地、见习基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资格。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培训基地、见习基地资格的; (二)已不符合培训基地、见习基地申报条件的; (三)组织宗教、迷信活动,组织反党、反社会主义活动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连续两年年度审核不合格的; (六)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原因必须撤销的。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被撤销资格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培训基地、见习基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北京市民政局、天津市民政局、河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 政策解读:政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