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居民价格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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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养老发〔2024〕73号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居民价格政策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居民价格政策,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23〕5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17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和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在民政部门依法备案的养老机构(含养老照料中心)、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含农村幸福晚年驿站),以及符合条件的养老助餐点等养老服务机构。 二、分类处置措施 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其中,用水、用电、用气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户价格标准执行,用热按照居民供热价格标准执行。执行范围以民政部门核发的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或民政部门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确定。 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应独立计量。鼓励具备独立计量改造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水电气热计量设施改造。市政公用企业未装表到户且不具备独立计量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非直供主体应主动向市政公用企业提出居民生活类价格申请,双方可采用定量或定比的方式计算费用,用热按面积计算费用。如需安装独立计量装置,涉及建筑红线内线路管道改造的,有关费用由养老服务机构承担,计量装置费用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 三、认定及办理 养老服务机构申请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的,应向市政公用企业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或民政部门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经核实后符合条件的,自确认受理次月起执行,相关手续每年续办一次;逾期未办理的或已由民政部门公示终止服务的,不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养老服务机构如终止服务或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及时告知市政公用企业和区民政部门。 四、工作要求 各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备案管理和退出管理,及时更新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存续信息,并将通过备案、注销备案等有关信息,及时共享到市政公用企业。市政公用企业应加强与民政部门沟通,及时了解养老服务机构最新备案情况,配合民政部门定期更新养老服务机构享受水电气热优惠名单。 本通知由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政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