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京津冀养老政策协同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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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养老发〔2024〕18号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京津冀养老政策协同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关于推进京津冀养老政策协同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天津市民政局 河北省民政厅 2024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京津冀养老政策协同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任务,加快推进三地养老政策协同共享,按照“标准协同、结果互认、同质同标”的原则,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建立京津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互认机制 (一)规范开展养老机构等级(星级)评定工作。京津冀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依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 37276-2018),应用2023年国家标准实施指南,或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实施指南的养老机构等级(星级)评定评分标准,组织开展养老机构等级(星级)评定工作,确保评定结果公开公正。 (二)定期开展养老机构等级(星级)评定结果互认。京津冀民政部门每年对所属等级(星级)养老机构名单开展结果互认,区域内获取等级(星级)资格的养老机构名单在京津冀民政部门的门户网站和北京养老服务网统一发布、集中展示。 (三)同等享受三地扶持政策支持。京津冀区域获得等级(星级)资格的养老机构,符合三地相关政策条件及适用范围的,可同等享受失能老年人入住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医养结合、人才培训等支持。京津冀各级民政部门应依据各自扶持政策给予相应等级(星级)养老机构支持,养老机构可依据获取等级(星级)向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申请,京津冀养老服务联席会负责协调。 二、建立京津冀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互认机制 (一)规范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京津冀民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和《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GB/T 42195-2022),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明确评估对象、评估指标、评估结果分级等,组织有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 (二)强化老年人能力评估专业性和结果应用。加强评估机构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倡将执业医师、专业护士纳入老年人能力评估队伍或评估组织,提高评估机构能力水平,规范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推动评估结果互认。 (三)推动老年人失能护理补贴异地支付。支持收住京籍老年人的津冀养老机构开通线上支付方式,让异地居住的京籍老年人在机构内使用老年人失能护理补贴支付床位费、护理费等。 三、强化京津冀养老服务质量协同监管机制 (一)建立京津冀养老机构等级(星级)评定协同监管机制。京津冀民政部门要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纳入日常监管范围,要加强对评定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监管。在等级(星级)评定结果有效期内,三地民政部门每年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对等级(星级)养老机构进行协同抽查、督导。对达不到评定级别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低或者取消等级(星级)的处理。 (二)建立京津冀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协同监管机制。京津冀民政部门要将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切实加强对评估主体、评估流程、评估结果的全流程监管。三地民政部门每年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对失能老年人评估结果进行协同抽查。发现评估人员有违反规定,干预正常工作,影响结论公信力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三)加强京津冀养老服务质量日常协同监管。定期开展京津冀三地养老服务质量日常协同监管行动,多措并举推进养老服务日常监管工作。畅通三地网络、电话等监督举报渠道,强化程序和实体监督,做到可回溯管理,推动形成民政部门行业监管、服务机构内部约束、社会广泛监督的监管格局。京津冀民政部门要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确保措施落地见效。 政策解读:《关于推进京津冀养老政策协同的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