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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改造)验收指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4-10 16:47:49 来源: 养老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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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为落实《关于完善北京市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23〕25号)、《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工作方案》(京民养老发〔2023〕292号)有关要求,结合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管理相关标准,制定本验收指引。

  二、起草工作过程

  经调研论证,结合本市养老行业实际,起草了《北京市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验收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各区民政部门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北京市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验收指引(试行)》(以下简称《验收指引》)。

  三、主要内容

  《验收指引》重点就验收对象、验收主体及方式、验收内容及标准、工作程序、验收结果等5个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验收对象。验收对象为已建设完成且取得相应资质手续的养老服务中心。

  二是明确了验收主体及方式。市民政局会同区民政部门,采取资料核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养老服务中心开展验收。

  三是明确了验收内容及标准。从运营主体的资质条件、场地设置、安全设置、功能布局(全托服务、社区餐厅、老年学堂、医养结合、综合服务)4个方面进行验收,共设置39项验收标准,并进行评分。同时,对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经营范围、消防验收、相关功能区设置等相关内容设置4项一票否决项。

  四是明确了工作程序。主要包括自主申报、现场检查、结果认定三个部分。

  五是明确了验收结果。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形。其中,总分值大于60分及以上的方可验收通过。养老服务中心验收通过后,方能以“××区××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名义对外开展相应服务。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应逐项挂账并限期整改到位。


  政策文件: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验收指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