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政策解读
《北京市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管理指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4-10 16:37:56 来源: 养老工作处
【字体: 】    打印本页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落实《关于完善北京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23〕25号)、《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工作方案》(京民养老发 〔2023〕292号)等文件,推进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养老服务中心”)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我们研究起草了《北京市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建设管理指引》)。《建设管理指引》征求了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审计局等部门和各区民政局及部分市场主体意见,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和上会审议等程序,印发了《建设管理指引》。

  二、主要内容

  养老服务中心是街道(乡镇)级的枢纽型养老服务综合体,需具备供需对接、调度监管、社区餐厅、老年学堂、康养娱乐、集中养老等功能,原则上由属地政府无偿提供设施,采取以空间换服务的方式招募服务运营商,在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领导组织下发挥区域养老服务统筹职责,为辖区老年人提供综合性、普惠性、专业化养老服务。

  (二)设置原则。坚持就近就便原则,优先选择在老年人口密集、高龄和失能失智老年人占比较高区域布点,鼓励与医疗机构毗邻设置,努力实现老年人养老不离家、不离街、不离亲。坚持普惠服务原则,按照“政府无偿提供设施、以空间换服务”的思路,合理确定服务价格,为辖区及周边老年人提供综合性、普惠性的养老服务。优先保障辖区兜底保障对象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坚持功能集成原则,功能集中设置、场所复合利用,通过市场化机制整合社区驿站,以集成建设和集约化、规模化、连锁化运营保障可持续发展。坚持安全运营原则,严格按照工程质量、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领域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规划建设,开展助餐、医疗等服务应取得相应资质手续。

  (三)功能布局及规模要求。每个街道(乡镇)原则上至少建设1个养老服务中心,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0平方米。基本功能分区包括托养服务区、社区餐厅、老年学堂、医养服务区、综合服务区等。托养服务区原则上建筑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50%,应符合养老机构建设管理及服务等相关标准。社区餐厅原则上设置在一楼,堂食大厅原则上不低于100平方米,应提供早、中、晚餐。老年学堂可由社区餐厅在非用餐时间转换设置或单独设置,由运营商提供文教娱乐服务,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相关服务。医养服务区原则上不少于100平方米,内部可设置或引入医疗护理机构,提供医疗护理、中医保健等服务,鼓励组织医生、专家学者等开展义诊、健康养生讲座等志愿活动。综合服务区设置接待咨询办事区或服务台,并统筹作为调度监管平台;此外,可根据需求设置养老助浴、康复辅助器具租售、适老化改造展示等功能区和老年用品体验售卖等便民服务区。

  (四)设施条件。明确养老服务中心的建筑应合法合规,建筑相对独立,设施设备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实现无障碍化和适老化等条件。

  (五)设施保障。明确各区是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责任主体,原则上由街道(乡镇)提供适当规模的空间设施。其中,新建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优先用于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符合条件的养老照料中心和社区驿站应升级为养老服务中心,政府可购置和租赁社会闲置设施用于建设养老服务中心。

  (六)名称标识。明确养老服务中心需参照养老机构进行备案,名称要统一规范,牌匾要统一式样。

  (七)运营模式。明确建立区级统筹招募机制、空间换服务方式、区域养老服务统筹、考核评价和签订协议等要求。其中,通过区级统筹招募机制推进品牌化、连锁化运营;由政府无偿提供设施用于建设养老服务中心,可以登记为营利性养老机构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事业单位),无需缴纳机构管理发展资金;应优先保障区域特困供养等兜底保障老年人用餐等养老服务需求,对其他老年人用餐要有折扣优惠,在此基础上可以向其他社会人员开放;建立运营效能评估机制和退出机制,考核要注重服务质量、日常检查和老年人满意度评价情况;签订运营协议一般不低于5年,毗邻联合设置的应由同一运营商运营,严禁运营主体转租设施。

  (八)建设程序。明确养老服务中心由街道(乡镇)向区民政局提出项目申请;各区民政局现场勘查符合基本条件的纳入项目库,会同财政等部门统筹招募服务运营商,由区民政部门或街道(乡镇)与服务运营商签订协议、确定建设方案,服务运营商具体负责建设;建成后由市、区民政局组织联合验收。

  (九)其他支持措施。明确开展机构养老、居家社区养老和养老助餐等服务,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补助补贴。


  政策文件: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