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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检查自查标准》(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10-14 16:18:08 来源: 北京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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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进一步提升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关键人员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能力水平,使其知晓消防安全管理“管什么、怎么管”、消防安全风险隐患问题“查什么、怎么查”、员工消防安全能力培训“训什么、怎么训”,我局会同市消防救援局多次讨论研究,结合本市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工作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检查自查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检查自查标准》)。

  二、主要内容

  《检查自查标准》聚焦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实际,明确了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部位管理、建筑防火、建筑消防设施、应急处置能力等五大方面105条合规标准及检查自查要点,力求民政部门相关人员、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检查自查时看得懂、学得会、用得好。

  (一)消防安全管理部分。包括基本情况、许可手续、安全责任制度、防火巡查检查、教育培训、用火用电管理、消防设施设备管理、施工动火作业管理、隐患整改等内容。其中,在“防火巡查检查”中参照最新要求明确“建立24小时防火巡查制度,保证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的频次要求,并创新运用“企安安”(北京市安全生产和火灾隐患排查)系统录入结果作为检查自查依据。在“用火用电管理”中,结合养老机构实际情况,增加“电动轮椅”检查自查项,确保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检查自查不漏项、不留项。

  (二)重点部位管理部分。包括消防控制室、配电室、水泵房、避难间、厨房、燃气间、高位水箱间、老年人居室等内容。考虑到养老机构入住老人自理能力,以及护理人员和入住老人比例,火灾疏散难度大、风险高。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中“避难间”有关规定,《检查自查标准》对3层及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养老机构的避难间设置要求和防火措施进行了明确,同时,要求养老机构针对失能失智老人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细化到岗位、班次、个人。

  (三)建筑防火部分。包括安全疏散、疏散楼梯间、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防火分隔、平面布置等内容。在“安全疏散”中,特别要求老年人居室开向公共内走廊或封闭式外走廊的疏散门应在关闭后具有烟密闭的性能,确保火灾发生时,尽可能为老年人疏散留足留够时间。

  (四)建筑消防设施部分。包括火灾报警系统、水系统、防排烟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灭火器、防火门、消防电梯等内容。《检查自查标准》对养老机构的建筑消防设施的合规标准、设置要求进行了明确,确保养老机构建筑本质安全。

  (五)应急处置能力部分。包括工作人员、微型消防站、消防应急演练等内容。在“工作人员”中,除了对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的责任义务进行了规定,还对护理人员在初期火灾扑救以及人员疏散方面的责任义务进行了明确。在“消防应急演练”中明确养老机构应制定针对失能老年人的专项应急预案,要求机构将无自理能力或者行动不便的服务对象安排至低层和便于疏散地点。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