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 |
| 地址 |
|
安全责任人 |
| 检查人 |
| 检查时间 |
|
序号 | 合规标准及检查自查要点 | 检查结果 有无问题 | 具体部位及 问题描述 |
一、消防安全管理 |
1 | 基本 情况 | 应建立基本情况档案: 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名称、地址、性质、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登记床位数、入住人数等。 | £有 £无 |
|
2 |
| 应建立建筑基本情况档案: 包括但不限于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耐火等级、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建筑结构、建筑使用情况等,建构筑物总平面布置图、消防安全疏散图示。 | £有 £无 |
|
3 |
| 应建立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档案: 重点部位名称、位置、面积、性质、状态、风险及其负责管理人员姓名、联系电话,操作规程、管理规定等。 | £有 £无 |
|
4 |
| 应建立消防设施设备档案: 消防设计审核、建筑工程验收申报材料,建筑消防设施验收文件和产品、系统使用说明书、系统调试记录、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等原始技术材料;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数量、设置位置、品牌型号、购置、检测记录等资料。 | £有 £无 |
|
5 |
| 委托、租赁合同协议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租赁、外包事项合同、协议应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 £有 £无 |
|
6 |
| 应建立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档案: 应建立消防设施操作员、电工、焊工等重点岗位人员名册,并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在岗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配比不低于标准要求,且逐岗明确消防工作职责。 | £有 £无 |
|
7 | 许可 手续 | 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备案凭证: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机构,应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 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机构,应取得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备注未抽中)。 | £有 £无 |
|
8 |
| 取得第三方专业机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无法取得消防验收许可手续的机构应取得第三方机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报告中无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问题,或者火灾隐患、消防安全问题均以整改完毕,需留存政府会议纪要以及联合检查记录。 | £有 £无 |
|
9 | 安全责任制度 | 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职责: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该场所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任;消防安全责任人应明确、任命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经过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 £有 £无 |
|
10 | 安全责任制度 | 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按照《关于规范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和食品安全管理档案的通知》(京民福发〔2021〕73号)要求,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巡查制度、防火检查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消防值班制度(含消防控制室)、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用火安全管理制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微型消防站组织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等。 | £有 £无 |
|
11 |
| 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查阅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 £有 £无 |
|
12 |
| 设立消防专项经费:查阅消防预算审批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 £有 £无 |
|
13 |
|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明确管理责任:查阅合同、协议。 | £有 £无 |
|
14 | 防火巡查检查 | 应建立24小时防火巡查制度,保证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巡查记录有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签名:查阅记录,使用系统实施防火巡查的可替代纸质记录材料。 | £有 £无 |
|
15 |
| 防火巡查内容参照《关于规范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和食品安全管理档案的通知》(京民福发〔2021〕73号)中“防火巡查记录表”有关要求执行。 | £有 £无 |
|
16 |
| 每月和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前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情况录入“企安安”(北京市安全生产和火灾隐患排查)系统:查阅系统,查看检查记录。 | £有 £无 |
|
17 |
| 防火检查内容按照“企安安”(北京市安全生产和火灾隐患排查)系统执行。 | £有 £无 |
|
18 | 教育 培训 | 所有员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留有记录): 查阅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 £有 £无 |
|
19 |
| 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留有记录): 查阅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记录。 | £有 £无 |
|
20 |
| 员工新上岗、转岗前应当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留有记录): 查阅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 £有 £无 |
|
21 |
| 建立消防安全培训考评机制,确保所有员工应熟知本场所、本岗位火灾风险隐患及防范化解措施:询问员工本场所、本岗位火灾风险隐患及防范化解措施。 | £有 £无 |
|
22 | 用火用电管理 | 应建立老年人用火用电用气登记管理,建筑内电线电路无私拉乱接、不应擅自增加用电设备,插线板不串联使用;应限定每个房间的最大用电负荷,起居室内无电热毯、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落实电气、燃气检测、维护管理,检测记录存档备查。 | £有 £无 |
|
23 |
| 养老机构建筑内禁止吸烟,确有必须设置专门的吸烟区;打火机等火源有专人看管。 | £有 £无 |
|
24 |
| 电动车(电动轮椅)禁止在建筑内停放及充电。 | £有 £无 |
|
25 | 消防设施设备管理 | 按照本市检测技术规范组织对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对检测结论性文件(检测报告)中的不合格项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查看检测报告。 | £有 £无 |
|
26 |
| 按照本市维护保养技术规范,组织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维护保养按计划实施,每年必须全覆盖一遍;对不能正常使用的组织维修更换。 签订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明确维保计划,按计划实施并留存维保记录。 | £有 £无 |
|
27 | 消防设施设备管理 | 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系统设在自动状态。 | £有 £无 |
|
28 |
| 在消防设施、器材上设置醒目的标识,并标明操作方法。 | £有 £无 |
|
29 |
| 防火门应保持完好,并保持正常功能状态: 常闭式防火门保持关闭;常开式防火门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 | £有 £无 |
|
30 | 施工动火作业管理 | 严格落实施工动火作业期间各项制度: 1.严格落实市应急、消防救援部门的“企安安”备案和内部审批手续; 2.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施工区域和非施工区域实施有效物理隔断; 3.施工动火作业前必须安排专人对作业场所消防设施设备及防火措施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查看灭火器、消火栓等是否齐全好用; 4.查看“两个通道”是否畅通,易燃可燃物清理是否干净; 5.“八小时”以外组织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同作息”“作业许可”制度,确保施工现场有工人作业就有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6.设置视频监控,对动火区域实时监控; 7.制定专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有 £无 |
|
31 | 隐患 整改 | 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问题应立即整改,不能立行立改的,应将火灾隐患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 | £有 £无 |
|
32 |
|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 £有 £无 |
|
33 |
|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 £有 £无 |
|
二、重点部位管理 |
34 | 消防 控制室 | 消防控制室设置符合要求: 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设置直通室外安全出口、乙级防火门、门口设置明显标识、不堆放杂物。 | £有 £无 |
|
33 |
|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报警信息、故障信息和相关联动反馈信息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中显示。 | £有 £无 |
|
35 |
| 消防控制室与安防视频监控“两室合一”。 | £有 £无 |
|
36 |
| 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每班不应少于2人(留有记录)并经专门培训。 | £有 £无 |
|
37 |
| 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并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现场演练):查阅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证并演练消防设施。 | £有 £无 |
|
38 | 消防 控制室 | 消防控制室的作业面符合操作要求、设置满足正常照明照度需求的备用照明。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3.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4.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5.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 | £有 £无 |
|
39 |
| 消防控制室张贴相关管理制度及应急处置程序: 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张贴值班制度、应急处置程序等消防控制室相关制度、流程。 | £有 £无 |
|
40 | 配电室 | 配电室设置符合要求: 建筑高度不低于2.5米、甲级防火门、门口设置挡鼠板、设置备用照明、安全警示标识。 | £有 £无 |
|
41 |
| 配电室实行严格管理,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 £有 £无 |
|
42 |
| 配电室由专人负责管理、值班(留有记录):查阅记录。 | £有 £无 |
|
43 |
| 从事电气工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查阅特种作业资格证。 | £有 £无 |
|
44 | 水泵房 | 水泵房设置符合要求: 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乙级防火门、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采取自灌式吸水。 | £有 £无 |
|
45 |
| 消防水泵房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保养和维护,保持室内清洁(留有记录):查阅记录。 | £有 £无 |
|
46 |
| 每月启动水泵不少于1次,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储水充足,稳压泵正常运行(留有记录):查阅记录。 | £有 £无 |
|
47 |
| 每月应对消防水池的水位进行一次检测(留有记录):查阅记录。 | £有 £无 |
|
48 |
| 每月应对高位消防水箱的水位进行一次检测(留有记录):查阅记录。 | £有 £无 |
|
49 |
| 每日应对稳压泵的停泵启泵压力和启泵次数等进行检查和记录运行情况(留有记录):查阅记录。 | £有 £无 |
|
50 | 避难间 | 3层及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养老机构,应在2层及以上各层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 1.避难区的净面积应满足避难间所在区域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 2.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采取保证人员安全避难的措施; 3.避难间应靠近疏散楼梯间,不应在可燃物库房、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站等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正下方、正上方或贴邻; 4.避难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5.避难间应采取防止火灾烟气进入或积聚的措施,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除外窗和疏散门外,避难间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6.避难间内不应敷设或穿过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或助燃气体的管道; 7.避难间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灭火器、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在避难间入口处的明显位置应设置标示避难间的灯光指示标识; 9.避难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10.避难间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外窗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 | £有 £无 |
|
51 |
| 避难间不得设置门槛,应满足移动床和轮椅疏散通行需要。 | £有 £无 |
|
52 |
| 避难间的进出口应保持畅通,避免堵塞,严禁锁闭。 | £有 £无 |
|
53 | 厨房 | 厨房设置符合要求: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采用乙级防火门;以可燃气体为燃料的厨房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设施,且报警功能正常;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 £有 £无 |
|
54 |
| 厨房的烟道每60天由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至少清理一次,保持烟道的清洁(留有记录);灶台、灶具附近每日清洁:查阅记录。 | £有 £无 |
|
55 |
| 严禁私自设置大功率用电设备,发现电线老化等现象应及时更换。 | £有 £无 |
|
56 |
| 厨房电气设施日常巡视(留有记录):查阅记录。 | £有 £无 |
|
57 | 燃气间 | 燃气间设置符合要求: 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 £有 £无 |
|
58 |
| 定期对燃气设备和管道进行维护、检查和测试,确保正常运行且无泄露:查阅记录。 | £有 £无 |
|
59 |
| 按要求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 £有 £无 |
|
60 | 高位 水箱间 | 高位水箱间设置符合要求: 露天设置时,水箱入孔以及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锁具或阀门箱等保护措施;环境温度或水温不低于5度;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设置有稳压泵且完好有效。 | £有 £无 |
|
61 |
| 每月对水位进行一次检测:查阅检测记录。 | £有 £无 |
|
62 | 高位 水箱间 | 每月对稳压泵的停泵启泵压力和启泵次数等进行检查和记录运行情况:查阅记录。 | £有 £无 |
|
63 | 老年人居室 | 老年人居室设置符合要求: 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应设置紧急呼叫系统。 | £有 £无 |
|
64 |
| 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应针对失能失智老人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细化到岗位、班次、个人。 | £有 £无 |
|
三、建筑防火 |
65 | 安全 疏散 | 在显著位置张贴安全疏散路线指导图,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须确保视觉连续,不得遮挡。 | £有 £无 |
|
66 |
|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未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有 £无 |
|
67 |
| 消防车通道不得占用、堵塞,设置明显标识,保持畅通。 | £有 £无 |
|
68 |
| 老年人居室开向公共内走廊或封闭式外走廊的疏散门应在关闭后具有烟密闭的性能。 | £有 £无 |
|
69 |
| 疏散门数量符合要求: 袋形走道尽端的房间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大于50㎡的房间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 | £有 £无 |
|
70 |
| 疏散门的设置符合要求: 疏散出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有使用人数大于60人的房间或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大于30人的房间;有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有室内通向室外疏散楼梯的门。 | £有 £无 |
|
71 |
| 疏散门宽度符合要求: 疏散门、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疏散走道、首层疏散外门、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 £有 £无 |
|
72 |
| 每个楼层或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 £有 £无 |
|
73 | 疏散 楼梯间 | 疏散楼梯间设置符合要求: 24米及以下设置封闭楼梯间,24米以上设置防烟楼梯间;应尽可能靠外墙设置便于采光和通风、乙级防火门、设置应急照明和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不堆放杂物;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 £有 £无 |
|
74 |
| 定期检查楼梯间防火门、应急照明、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并及时维护。 | £有 £无 |
|
75 | 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 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符合规范要求: 除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单、多层建筑确定外,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2.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m;3.与三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1m;4.与四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和木结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4m;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其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未连续布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保证消防车的救援作业范围能覆盖该建筑的全部消防扑救面;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有进深大于4m的裙房及其他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或影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高压电线;2.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管沟等应满足承受消防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3.场地的坡度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停靠和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 £有 £无 |
|
76 | 消防 救援口 | 消防救援口设置符合要求: 1.沿外墙的每个防火分区在对应消防救援操作面范围内设置的消防救援口不应少于2个; 2.无外窗的建筑应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有外窗的建筑应自第三层起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 3.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当利用门时,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4.消防救援口应易于从室内和室外打开或破拆,采用玻璃窗时,应选用安全玻璃; 5.消防救援口应设置可在室内和室外识别的永久性明显标志。 | £有 £无 |
|
77 | 防火 分隔 | 防火分区面积符合要求: 高层建筑的机构不大于3000㎡、一二级单多层建筑的机构不大于5000㎡、三级单多层建筑的机构不大于2400㎡、养老机构地下区域不大于1000㎡。 | £有 £无 |
|
78 |
| 合用建筑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 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不应与工业建筑组合建造。 | £有 £无 |
|
79 |
| 厨房等重点部位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厨房、烧水间应单独设置或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 £有 £无 |
|
80 |
| 电缆井、管井采取防火封堵: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 £有 £无 |
|
81 | 平面 布置 | 居室和休息室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布置在楼地面设计标高大于54m的楼层上;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和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设置高度和层数也应符合本条的规定。 | £有 £无 |
|
82 |
| 建筑耐火等级符合要求: 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的单多层不应低于二级,其他不低于三级。 | £有 £无 |
|
83 |
| 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耐火性能符合要求: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居住或活动的建筑;吊顶采用不燃材料。 | £有 £无 |
|
四、建筑消防设施 |
84 | 火灾报警系统 |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符合规范要求,保持完好有效: 所有养老机构、所有区域、所有房间均应设置感烟(感温)探测器。 | £有 £无 |
|
85 | 水系统 |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符合规范要求,保持完好有效: 所有养老机构、所有区域、所有房间均应设置喷淋头。 | £有 £无 |
|
86 |
| 设置消火栓系统,符合规范要求,保持完好有效: 建筑体积大于5000立方米的养老机构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箱内的组件齐全、确保有水。 | £有 £无 |
|
87 |
| 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组件完整,功能齐全: 养老机构应设置与室内消火栓等水灭火系统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消防水泵接合器,且消防水泵接合器应位于室外便于消防车向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安全供水的位置;设置明显、准确的标识标志牌。 | £有 £无 |
|
88 | 防排烟系统 | 设置防排烟系统,组件完整,功能齐全: 防烟: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的前室、避难间等部位应采取防烟措施;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机构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排烟:中庭、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建筑内长度大于20米的疏散走道等部位应采取排烟等烟气控制措施。 | £有 £无 |
|
89 |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符合规范要求,保持完好有效: 养老机构非消防电源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有 £无 |
|
90 |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应急照明系统和疏散指示标志,保持完好有效: 按规范设置,组件完好,功能完整。 | £有 £无 |
|
91 | 灭火器 | 配置灭火器:配置数量符合要求,摆放位置便于发现、不影响疏散,定期维护保养。 | £有 £无 |
|
92 | 防火门 | 配置防火门:防火门组件完好(闭门器,顺序器等),常开式防火门火灾时能够自行关闭,常闭式防火门平时处于常闭状态。 | £有 £无 |
|
93 | 消防 电梯 | 5层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设置消防电梯: 每个防火分区可供使用的消防电梯不少于1部。 | £有 £无 |
|
五、应急处置能力 |
94 | 工作 人员 |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熟知应急处置程序,应急情况下能够按照程序开展应急响应处置。现场询问或拉动测试。 | £有 £无 |
|
95 |
| 养老机构各级各岗位人员熟知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的职责任务,定期开展熟悉演练,确保应急情况下能够按照既定任务响应处置。现场询问或拉动测试。 | £有 £无 |
|
96 |
| 防火巡查人员及护理人员发现火情时应迅速报告火情,按照火情实际开展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现场询问或拉动测试。 | £有 £无 |
|
97 | 微型 消防站 | 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每日(含白天和夜间)值班人员不少于6人: 定期进行体能、技能训练。 | £有 £无 |
|
98 |
| 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 | £有 £无 |
|
99 |
| 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包括但不限于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以及基本防护装备和通讯器材。 | £有 £无 |
|
100 |
| 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值班备勤制度,分班编组执勤。 | £有 £无 |
|
101 |
| 微型消防站人员应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具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现场演练)。 | £有 £无 |
|
102 | 消防应急演练 |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预案应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负责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 | □有 □无 |
|
103 |
| 制定专门针对特殊服务对象的疏散预案: 预案应包括专门针对白天、夜间、节假日以及失能失智老人等情景的疏散预案,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及其职责,保障应急情况下能够迅速疏散或应急避难安置。 | □有 □无 |
|
104 |
|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留有记录);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夜间演练:演练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视频材料。 | □有 £无 |
|
105 |
| 无自理能力或者行动不便的服务对象安排低层和便于疏散地点;核定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 □有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