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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民政局
  3. [实施日期] 2023-12-28 15:00:17 ----
  4. [成文日期] 2023-12-28 15:00:11 ----
  5. [发文字号] 京民社救发〔2023〕315号
  6. [失效日期] ----
  7. [发布日期] 2024-01-03 15:00:07 ----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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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社救发〔2023〕315号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

  为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供养服务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现结合本市实际将有关落实措施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障特困人员基本权益

  (一)规范特困人员委托供养工作。各区应当组织街道(乡镇)定期开展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调查,及时安排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入住供养服务机构,并签定四方委托供养协议,明确街道(乡镇)、社区(村)、供养服务机构、特困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供养协议范本由区民政局制定,报市民政局备案。对纳入集中供养范围的未成年人,应当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不得安置在供养服务机构。

  (二)做好特困人员财产管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应当由其监护人管理。特困人员或者监护人委托供养服务机构代管财产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列入个人往来款管理。未经特困人员或者监护人同意,特困人员的零用钱不得由他人代领、代管。特困人员遗产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做好特困人员医疗保障和疾病救治

  (一)加强特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医保部门按规定落实特困人员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综合保障政策。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通过医疗救助给予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就诊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对其中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医疗救助给予救助。民政、医保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更新特困人员身份信息,协同做好特困人员参保情况核查比对,确保应参尽参。重点加强新增特困人员参保服务,确保保险待遇应享尽享。

  (二)规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疾病转送救治。供养服务机构要按照保障基本、就近定点的原则,合理安排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就医。在特困人员突发危重疾病时,要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特困人员有紧急联系人的,在送医同时应当通知其紧急联系人。发现特困人员为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第一时间向相关机构报告,配合做好卫生处理等预防控制措施。发现特困人员疑似精神障碍的,报经街道(乡镇)同意后,依照精神卫生法律法规,及时转送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特困人员确诊为精神障碍患者的,出院后视情转交精神卫生福利机构供养或者托养。特困人员在供养服务机构死亡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第一时间向街道(乡镇)报告,同时联系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并依据殡葬管理规定处理遗体。未取得死亡证明的,不得擅自处理遗体。

  (三)妥善处理好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住院陪护事宜。特困人员患病住院需要陪护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负责陪护工作;供养服务机构无法提供陪护的,向街道(乡镇)申请获批后可委托第三方机构(人员)提供陪护服务,并签定陪护服务协议。特困人员住院陪护费用应当从照料护理费中支付,不足部分可向街道(乡镇)申请。

  三、提高供养服务机构服务质量

  (一)完善供养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管理制度。符合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要及时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法人登记申请,依法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各区民政局要结合实际,对直管、与乡镇共管以及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等供养服务机构进行深入调研,稳妥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创新。

  (二)规范供养服务机构日常管理机制。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行院长(主要负责人)负责制,院长(主要负责人)对各项制度执行、财务收支管理等承担主体责任。要健全和落实岗位责任制,推行供养服务标准化,明确岗位具体职责、工作流程、服务标准和奖惩办法,完善相关标准体系。要根据民政部“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部署,如实填写、及时更新机构和人员数据,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加强供养服务机构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各区要将公办公营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完善供养资金发放机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建立内部监管机制,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做好财务收支信息公开。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应由供养服务机构用于购买护理用品和照料护理、康复训练等服务,以及支付特困人员住院治疗的陪护费用,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四)做好供养服务机构档案管理。公办公营供养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特困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等工作。按照入院建档、注重日常存档、定期移交等要求,实行“一人一档”,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终止供养服务后五年。特困人员档案资料原则上分为基本信息类、健康管理类、其他类等。其中基本信息类主要包括特困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文件材料复印件、入住手续、终止救助供养相关材料复印件等;健康管理类主要包括特困人员就医病历、离院或者死亡相关证明资料等。按照规定应当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依法依规办理,其他供养服务机构参照相关规定做好档案工作。

  四、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强化市、区民政部门的监管责任。市民政局通过“四不两直”方式开展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抽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通报并责令整改。区民政局要建立风险防范处置长效机制,对供养服务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资金使用实施全覆盖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

  (二)夯实街道(乡镇)的管理责任。街道(乡镇)要加强对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通过适当方式定期检查了解供养服务情况(每月至少1次),并建立问题清单,逐一挂账销号。有条件的街道(乡镇)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质量进行定期检查评估。社区(村)按照街道(乡镇)安排,开展特困人员供养服务相关工作。

  (三)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各级民政、财政、医保部门及相关机构要加强协同配合和上下联动,建立资金使用管理定期调度和监督检查机制,严肃整治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贪污侵占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8日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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