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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9-25 16:16:25 来源: 北京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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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根据《北京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养老行业实际,我局起草了《北京市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拓宽养老服务监督渠道,建立群众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监督新机制,及时了解社会各界对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的意见和建议。

  二、起草过程

  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北京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们起草了《北京市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征求了各区民政部门意见,并提请委局政策法规处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二条,重点对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社会监督员的主要职责、社会监督员库建立和民政部门职责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社会监督员主要职责

  社会监督员主要有以下职责:一是多渠道了解养老服务领域有关情况,学习了解养老机构或居家照护服务的有关制度规定;二是参与养老服务质量、安全管理、满意度监督管理和评议指导工作;三是通过电子邮件、来信或电话等方式,向民政部门反映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或居家照护服务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或问题;四是客观、公正评价养老机构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通过志愿服务的方式,深入养老机构开展活动;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接受社会公众的意见或建议,开展社会监督。

  (二)社会监督员库建立

  民政部门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每年定期招募社会监督员,建立社会监督员库,社会监督员优先从入住本市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或其家属、接受养老服务机构居家照护服务的老年人或其家属、在本市常住的老年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其他社会各界热心公益的人士中选择。同时,社会监督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在本市常住,有固定的联系地址及电话;二是关心本市养老服务工作,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三是具备履行社会监督职责的能力素质,善于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反馈监督信息;四是本人自愿参与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社会监督工作。

  (三)民政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每年对社会监督员库中的人员进行更新,对上一年度表现突出的社会监督员,可依其意愿优先纳入社会监督员库;应指定工作人员,负责联系社会监督员,协助其履行义务监督活动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条件;应公布供社会监督员反映情况问题的电子邮件、信函邮寄地址及电话号码,及时收集整理反馈信息;可适时召开社会监督员座谈会,集中听取社会监督员对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的意见和建议,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形成工作台账,督办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向社会监督员反馈。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