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困难群众精准救助帮扶台账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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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核发〔2022〕262号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困难群众精准救助帮扶台账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北京市困难群众精准救助帮扶台账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北京市民政局 2022年9月28日 北京市困难群众精准救助帮扶台账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困难群众精准救助帮扶台账(以下简称“台账”)建立管理使用工作,全面掌握困难群众基本情况和救助服务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救助帮扶,根据《北京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若干措施》(京办发〔2021〕24号)、《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成立困难群众救助服务指导中心开展精准救助试点的意见》(京民社救发〔2017〕156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台账,是指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在市、区民政部门指导下,街道(乡镇)困难群众救助服务所建立的困难群众精准救助帮扶基本数据信息。 第三条 市级民政部门建立全市困难群众精准救助帮扶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搭建台账统一管理平台,指导推动全市精准救助帮扶工作落实。区级民政部门做好涉及本区的信息系统管理工作,负责本区台账建立、管理使用的统筹、指导、监督等工作。街道(乡镇)指导困难群众救助服务所台账建立、管理使用的具体工作。社区(村)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台账建立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群众相关信息,应纳入精准救助帮扶台账: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 (二)失能、失智、失独、高龄、独居的特殊困难老年人。 (三)困境儿童、留守儿童,以及需要紧急庇护的未成年人。 (四)生活困难的残疾人。 (五)因罹患大病或遭遇重大变故致使生活陷入困境的人员。 (六)其他需要救助帮扶的困难群众。 第五条 各区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应当指导困难群众救助服务所对辖区内困难群众逐户开展探访调查、政策宣传、全面评估,掌握困难情形和服务需求。 第六条 困难群众救助服务所应当根据困难群众困境类别、致困原因、自有资源、需求特点等要素,因人制宜编制救助帮扶工作方案,提出具体服务措施或帮扶建议,并报街道(乡镇)备案。 第七条 困难群众救助服务所应当综合前期需求调查和服务开展等情况,按照信息系统中提供的制式台账要求,将困难群众基本情况、需求信息、救助帮扶建议、资源链接方式、救助帮扶效果、跟踪回访记录等情况录入信息系统,建立并完善台账。 第三章 台账使用 第八条 市、区民政部门要整合农业农村、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掌握的困难群众信息,加强数据共享。 第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定期进行困难群众数据统计分析,掌握困难群众困难程度、帮扶类别、帮扶需求等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反馈数据分析结论,为政策调整、方案制定、项目实施、服务开展等提供数据支撑。 第十条 各区民政部门要结合台账,充分发挥困难群众救助帮扶议事协调机制作用,引入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力量开展个案帮扶、资源链接等救助服务。 第十一条 街道(乡镇)困难群众救助服务所应当全面、科学评估困难群众服务需求,参照《北京市困难群众个案服务指南》,明确帮扶目标和服务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个案帮扶服务。 第十二条 街道(乡镇)困难群众救助服务所和相关单位应当根据以下情况提供资源链接服务。 (一)对符合相关社会保障政策的困难群众,困难群众救助服务所要主动报告街道(乡镇)。经综合评估,符合保障条件的,由街道(乡镇)按照政策要求,给予相应保障。 (二)对个人提交申请有困难的,可由社区(村)或困难群众救助服务所提供申请代理、材料送交等服务。 (三)对已给予政策保障但生活仍存在一定困难的,应当将困难群众救助需求信息提供给辖区政府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困难群众救助帮扶议事协调机制链接相应社会资源,帮助群众解决困难。 第四章 台账管理与保障 第十三条 各区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应当建立台账动态管理制度,指导困难群众救助服务所定期开展辖区内困难群众基本信息摸排,及时更新相关数据信息。通过回访和信息复核等方式,对符合救助政策的人员及时给予救助帮扶,将不符合救助政策的人员及时退出台账范围。 第十四条 各区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和困难群众救助服务所应当建立保密制度,签订相关保密协议,对困难群众数据信息予以保密。除按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不得泄漏困难群众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各区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应当完善政府购买救助服务指导性目录,协调财政部门,将借助社会力量实施精准救助帮扶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形成常态化财政支持机制。 第十六条 各区应当积极拓展精准救助帮扶资金来源渠道,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资金开展精准救助帮扶,构建多元化、可持续、稳定化的经费保障长效机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区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落实措施,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困难群众救助服务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困难群众精准救助帮扶台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民核发〔2018〕195号)同步废止。 政策解读:政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