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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2-27 15:25:55 来源: 北京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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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的背景依据

2020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2021年9月,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的若干措施》,要求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街道(乡镇)。

2021年4月,民政部对《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重点对特困人员认定的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完善,适度拓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此外,新的认定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进一步简化优化认定程序,缩短办理时限,保障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救助。

二、制定经过

《北京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起草过程中,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征求了16个区民政部门及经开区社会事业局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方意见多次修改完善,并通过了合法性审核。

    三、主要内容

《北京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框架结构、主要内容基本与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保持一致,内容包括总则、认定条件、申请及受理、审核确认、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终止救助供养、管理和监督、附则等,共8章28条。主要包括:

(一)按照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街道(乡镇)的要求明确认定职责、程序。明确:市民政局是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主管部门,统筹指导本市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区民政局负责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对街道(乡镇)开展特困人员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街道(乡镇)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审核确认工作。并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相关要求,参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办法,明确和规范特困人员认定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主要程序

(二)无劳动能力的认定条件相对宽松。为了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北京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沿用了本市原政策规定,即认定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相较于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本市将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视力残疾人纳入无劳动能力认定范围。

(三)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的规定更为具体。为了便于基层操作,并从保持本市社会救助政策的一致性考虑,明确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具体情形,对“重度残疾人”的界定保持与低保制度一致,即“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为重度残疾人。

(四)增设了管理和监督章节。根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街道(乡镇)需要,对实施特困人员动态管理、强化认定工作线上监管、发挥区民政局监督指导作用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