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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解决存量养老机构消防改造达标审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1-14 15:03:56 来源: 北京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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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存量养老机构消防改造审验问题,按照《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分类推进设施改造达标工程实施方案》(京民养老发〔2020〕48号)、《北京市关于深化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改革的实施方案》(京建发〔2021〕38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积极解决存量养老机构消防改造达标审验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过程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民政部等四部委《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 2020年我局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七部门印发《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分类推进设施改造达标工程实施方案》,对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分类实施设施改造达标工程。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养老机构因规划用地、产权登记等手续不完善,消防改造审验工作存在困难。

按照市政府常务会关于消除养老机构安全隐患,解决无建规审批手续存量养老机构的消防改造问题有关要求,我们参考江苏、上海等省市做法,也吸收了朝阳、通州等区试点经验,组织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多次研究,形成了初稿,正式征求了各区政府、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按照公文程序审议通过后印发《通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四部分,分别明确了工作机制、排查台账、分类处置、督查责任等要求:

(一)成立工作专班。在市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下,成立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参与的市级消防未达标养老机构审验工作专班,联动推进全市养老机构消防审验攻坚工作,督促指导各区工作落实。其中,民政部门负责消防未达标养老机构审验工作的统筹协调,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指导养老机构消防改造设计审查,住建部门负责指导改造工程消防验收。各区参照成立区级工作专班,推进本地区养老机构消防改造达标审验攻坚工作迅速开展。

(二)建立管理台账。由各区民政局联合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在日常安全检查和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对目前运营的消防未达标养老机构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消防未达标养老机构管理台账。

重点排查养老机构是否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备案凭证,包括核查验收手续面积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存在突出火灾隐患;是否达到现行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

对存在突出火灾隐患、未取得消防审验手续、未达到现行消防强制性标准的养老机构全部纳入消防达标管理台账,明确改造和审验时间表、路线图。其中,已取得消防审验手续但低于现行国家消防安全标准的民办养老机构,鼓励引导其进行消防改造达标。

(三)分类处置,限期整改。

1.有产权手续类项目。养老机构要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关于核发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行政许可的通知》(京规自发〔2020〕323号)、《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京建发〔2019〕305号)等相关规定,做好消防改造建设工程项目的申报,尽快完成消防改造工程,规自、住建部门积极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依法尽快办理相关审查验收手续。

2.待完善产权手续类项目。按照《北京市公共公益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分类处置意见》(市专班发〔2021〕4号)有关规定,符合完善手续条件的公共公益类养老机构,要先行整改消防安全问题,使其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或消防安全监管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在此基础上,按照《北京市公共公益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项目完善手续工作办法》有关规定,尽快完善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3.产权手续不完善但需短期保留类项目。各区民政局汇总后报区政府专题调度会研究,从该养老机构是否违反规划红线、近期有无拆除计划,以及区域养老服务需求保障等方面综合考虑,确定需要短期保留并进行消防改造的项目,形成会议纪要。根据区政府会议纪要,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协调第三方施工图审查机构对项目施工设计图纸进行技术咨询,出具技术咨询意见,由养老机构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出具消防安全使用结论后,区民政部门组织住建、消防救援等部门开展现场联合检查。其中,对于已改造完成但无法提供施工设计图纸的项目,养老机构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开展整体消防安全评估,取得能够满足消防安全使用结论,同时抄报区民政、消防救援等部门,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各区民政局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统一对养老机构整体消防安全情况进行评估。

4.消防改造达标存在困难的项目。对于存在突出火灾隐患且没有达到消防标准强制规定的养老机构,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其中,养老机构被责令停止使用的,民政部门协助做好老年人疏散安置,各区要制订建设方案及时增补床位。

(四)加强督查,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各区、各部门、各养老机构要将老年人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积极主动采取措施解决现实问题,按期实现所有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目标。

1.压实工作责任。各区专班挂牌督战,加快推进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的甄别、整改工作,确保突出火灾隐患消除,消防安全措施和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各区相关部门要主动担当、履职尽责,按期完成养老机构消防改造达标工作任务。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组织开展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积极协调解决养老机构改造过程的施工扰民等问题。

2.落实主体责任。养老机构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公办养老机构按照产权主体落实消防改造主体责任,采取公建(办)民营的,产权方和运营方协商明确改造责任和完成时间。民办养老机构要主动进行消防改造,政府按照政策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

3.加强督导监管。各区对未取得消防审验的养老机构,要加大检查力度,督促养老机构采取物防、技防和人员巡查值守等必要措施,确保万无一失。检查中发现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的,报请属地政府,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整改。改造期间,各区民政局要协助指导机构做好入住老年人的临时安置,做好施工安全和疫情防控工作。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