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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北京市民政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8-24 16:03:30 来源: 北京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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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我局对《北京市民政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提高了罚款的数额和当场收缴罚款的数额。我局于2017年6月26日印发实施的《北京市民政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以下《简易程序规定》),也需作出相应调整。同时,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情形等内容进行适用应性调整。

二、修订过程

一是对《行政处罚法》有关内容进行逐条分析,并参考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部门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形成修订的初稿。二是征求16区民政局的意见建议,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在研究吸纳相关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上会的审议稿,并委局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调整罚款数额。按照《行政处罚法》,将对公民个人当场处罚的罚款数额从50元以下调整为20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当场处罚的罚款数额从1000元以下调整为3000元以下。将当场收缴罚款的数额从20元以下调整为100元以下。

二是规范执法程序。增加了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办法,对当事人拒绝签收《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增加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有关内容,对使用音像记录方式进行调查取证的,应当刻制光盘与档案一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调整了当场收缴罚款的上缴期限,按照《行政处罚法》,明确执法人员上缴和行政机关缴付银行的期限均为2个工作日。

三是明确适用范围。为规避程序违法,进一步明确了投诉举报类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等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四是严格裁量适用。删除了适用简易程序作出从轻减轻的裁量情节及当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相关规定。

五是规范文件表述。对原文件中的部分条款顺序及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和规范。删除了不属于程序规定的有关内容。同时,全面规范文书使用,删除了原文件附件《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备案表》,按照《行政处罚法》将上述文书纳入我局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统一进行修订。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