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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志愿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5-21 16:01:41 来源: 北京市民政综合执法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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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志愿服务条例》、《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和《北京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京民执发〔2020〕127号)相关规定,结合民政执法工作实际,我们对涉及志愿服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北京市民政志愿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基准表》)。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一是《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新修订的《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先后发布并实施,由于上位法的立改,原《北京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0年版)中涉及志愿服务的相关处罚职权、依据均发生了变化,需要及时进行调整。二是《北京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9〕13号)对规范执法行为,及时调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制定过程

  为进一步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文件拟制过程中,我们对照新的《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及《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调整完善了原处罚职权的违法行为依据和处罚依据,根据规章规定新增一项处罚职权的裁量基准,并结合民政执法实际调整了部分职权的具体违法情形表述。

  期间,我们征求了16区委社会工委区民政局、委局相关业务部门意见建议,并于2021年3月5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合法性审查,在研究吸纳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基准表》。

  三、主要内容

  一是调整法律适用依据并细化违法情形内容。将《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纳入违法行为依据和处罚依据,并进一步调整完善违法情形内容。二是志愿服务相关处罚职权由原来的6项调整为7项。依据《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新增行政处罚职权1项,因该项职权仅规定了警告的行政处罚,未赋予民政执法裁量空间,在《基准表》中该项处罚仅列一档裁量基准。三是《北京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京民执发〔2020〕127号)附件《北京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第92项至97项有关志愿服务的裁量基准同时废止。四是《北京市民政志愿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政策文件: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志愿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