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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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给广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造成了许多不利影响,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当前,疫情防控已进入常态化阶段,疫情对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不利影响仍在持续,部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仍未得到缓解,迫切需要得到救助帮扶。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在综合考虑疫情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前期已出台政策落实成效,以及当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基础上,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疫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指示要求,及时调整完善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措施,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民政部、财政部的通知印发后,市民政部会同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对全市社会救助相关工作作出进一步安排。 二、主要内容 《通知》从提高思想认识、落实救助政策、持续深化改革、发挥协调机制作用、加强资金保障和监管等五个方面作出安排。 (一)严格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知》要求,主动研判疫情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要关注重点人群的基本生活保障,对因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凡符合低保条件的,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通知》明确,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人员,按照低保标准的35%发放生活补贴。 (二)认真做好特困人员照料服务。《通知》明确,调整完善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到18周岁。《通知》要求,按照二星级以上标准加紧推进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协调优质养老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按照“六个不能”标准开展特困对象自理能力评估,认真解决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标准不客观、等级不匹配等问题。《通知》提出,要探索利用养老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资源,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照料服务,提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质量。 (三)加大临时救助力度。《通知》明确,对生活困难的未参保的城乡失业人员、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且连续3个月无收入的京籍和持有居住证的非京籍务工人员,经本人申请,由户籍地和居住地所在区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通知》强调,要按照疫情期间实施临时救助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发挥街道(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小、快、灵”的优势,运用好“街乡审批”“先行救助”“一事一议”等方式,及时有效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做到发现困难立即救助。 (四)深化“放管服”改革。一是简化审核审批程序。《通知》提出,疫情防控期间,暂停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定期复审。严格落实各项减证便民措施,对没有争议的申请家庭可以取消民主评议环节。二是全面推进社会救助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各区民政局制定完善本区相关文件,推动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委托工作在全市统一实施。三是推行社会救助“异地申请、跨区转办”。《通知》要求,加大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社区(村)民政专干的政策和技能培训,主动为困难群众提供代办、转办社会救助申请服务。 (五)加强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通知》要求,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市区两级财政安排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各类救助金,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持续深化社会救助专项治理,着力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作风问题,强化社会救助事中事后监管。畅通区级社会救助热线电话,提供热情周到的咨询和求助服务,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三、有关名词解释 (一)“先行救助”。是指在紧急情况下,简化相关审核、确认等环节,直接对救助对象实施的临时救助,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在紧急情况缓解后,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包括救助信息登记、经办人员签字盖章、系统录入等。 (二)“异地申请、跨区转办”。是指本市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可直接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相关救助申请材料,再由居住地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转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受理、审核、确认的社会救助办理方式。 (三)“一事一议”。是指针对遭遇特殊急难事项或基本生活面临特别困难的群众,按照现有政策规定,其急难事项或基本生活困难难以得到解决的情况,由相关部门牵头,通过召开联席会议、部门会商、专项研究等,作出救助决定的一种决策方式。 (四)“六个不能”。是指评定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的6项指标:不能自主吃饭、不能自主穿衣、不能自主上下床、不能自主如厕、不能室内自主行走、不能自主洗澡。达到1至3项(含3项)指标的,可以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达到4项以上(含4项)指标的,可以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政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