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养老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
序号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基准 |
违法行为依据 | 处罚依据 |
1 | C08164B010 | 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行为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十五条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的,情节轻微的; 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情节轻微的; | 警告。 |
C08164B020 | 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情节严重的。 |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2 | C08078B010 |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行为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版)第七十九条、《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情节轻微的; | 警告。 |
C08078B020 | 情节严重的。 |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3 | C08080B010 | 养老机构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行为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四条第一款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未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情节轻微的; | 警告。 |
C08080B020 | 情节严重的。 |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4 | C08081B010 |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 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情节轻微的; | 警告。 |
C08081B020 | 情节严重的。 |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5 | C08083B010 | 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行为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情节轻微的; | 警告。 |
C08083B020 | 情节严重的。 |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6 | C08163B010 | 养老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行为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三十一条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情节轻微的; | 警告。 |
C08163B020 | 情节严重的。 |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7 | C08084B010 | 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行为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版)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四条第二款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 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情节轻微的; | 警告。 |
C08084B020 | 情节严重的。 |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8 | C08082B010 | 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行为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 |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情节轻微的; | 警告。 |
C08082B020 | 情节严重的。 |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9 | C08086B010 | 养老机构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 | 养老机构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 警告。 |
C08086B020 | 情节严重的。 |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10 | C08165B000 | 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为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版)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版)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备注:《北京市民政养老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北京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京民执发〔2020〕127号)附件《北京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第109项至117项有关养老机构的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