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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民政行政违法行为分类及公示期限管理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0-12 15:15:31 来源: 北京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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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引导失信主体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按照《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全市统一工作部署,结合民政执法工作实际,起草了《北京市民政行政违法行为分类及公示期限管理暂行规定》。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 政策背景

    为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63条“市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本部门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制定相应目录及其公示期限,并向社会公布”的有关规定,按照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市司法局《关于编制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工作的函》(京经信函[2020]160号)部署要求,起草了本规定,明确了行政相对人依申请可缩短公示期限的标准和具体工作流程。同时,对照民政系统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针对不同的行政处罚“裁量档”和“裁量阶”,分别设定了处罚信息公示期限,统一编制《北京市民政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

    二、制定过程

    按照《关于编制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工作的函》(京经信函〔2020〕160号)文件要求,我局于2020年6月启动了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编制工作,政策制定期间,先后两次征求各区民政局、委局相关业务部门意见建议,2020年8月通过北京市民政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建议,在研究吸纳各方反馈修改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数轮修改,最终形成了本规定。

    三、主要内容

    《北京市民政行政违法行为分类及公示期限管理暂行规定》分为总则、公示期限、工作流程、附则,共4章19条,5个附件。

    (一)文本部分

    1.总则。包括1-4条,明确了本规定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市、区民政部门的职责分工,其中,市级民政部门负责统一编制《北京市民政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确定相应公示期限,并向社会公示。

    2.公示期限。包括5-7条,明确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内容、期限等。

    3.工作流程。包括8-16条,明确了申请缩短公示期限的条件、方式,规范细化了受理、审核、告知、异议修复等具体时限和工作流程。

    4.附则。包括17-19条,明确了对本规定实施前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处理方式,以及本规定的解释机制和实施时间。

    (二)附件部分

    为规范工作程序,便于操作和准确把握,我们还制定了相关标准和文书模板,共5个附件。

     附件1为《北京市民政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根据全市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编制要求,综合考虑法定依据、违法情形、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处罚幅度等因素,对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进行分类,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统一编制了该目录。一是划分行政处罚“裁量档”和“裁量阶”。对照《北京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A档、B档、C档三个处罚裁量档,将违法行为划分为情节轻微阶、情节一般阶、情节严重阶三个裁量阶。二是明确行政处罚行为分类及公示期限。按照处罚“裁量档”和“裁量阶”,将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按照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分别对应处罚公示期限为“不公示”、3个月至36个月不等,并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确定可依申请缩短的公示期为3个月至12个月不等。

    附件2为申请人提出缩短公示期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之一,包括整改情况及相关信用承诺。

   附件3-5为相关文书范本。

政策文件: